海关查获的是野生动物还是人工驯养繁殖动物制品?这关系到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认定。12月13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典型案例曝光,近四百件鱼鳔干制品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50余万元,最终被告人颜某获刑10年。
被告人颜某乘坐飞机从墨西哥出发,经韩国转机,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时,颜某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首都机场海关关员在对其托运的2件行李箱进行查验时,查获用保鲜膜包裹的鱼鳔制品共393件。
经鉴定,上述鱼鳔制品均为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的鱼鳔干制品。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物种。经认定,上述鱼鳔干制品价值人民币2515200元。当日,颜某被北京海关缉私局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携带入境,数额为25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颜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在此,北京四中院刑庭庭长郭奕特别提示,涉案珍贵动物是野生动物还是人工驯养繁殖动物的判断关系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认定,对此,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考察世界范围内该物种的人工养殖技术是否成熟,以此为依据来判断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自于人工驯养繁殖动物的可能性。在该物种的人工养殖技术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不能认定案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自于人工驯养繁殖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