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基建报,7月27日,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获悉,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一号航站楼2·28高处坠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2月28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一号航站楼东三连廊17号转盘处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39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作业现场存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违规作业、企业安全管理缺失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一号航站楼管理分公司,为涉事维修项目实际发包方,负责人许某栋。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涉事维修项目承包方,法定代表人陈某。
经查明,2023年2月28日上午,金华城建设公司驻涉事维修项目班组根据工作安排对一号航站楼玻璃幕墙进行维修作业。10时04分许,班组工人黄某恒与其他五名同事进入一号航站楼东三连廊17号转盘处的作业现场。10时10分许,黄某恒从19号转盘外编号为E12的弧形钢桁架攀爬至A区连廊空侧外二层平台左侧并平移至右侧,通过编号为E13的弧形钢桁架继续向上攀爬至距离地面约18.1米高的弧形钢桁架顶部区域。10时19分许,黄某恒从高空沿曲面玻璃头朝下快速坠落,头部撞击到E13弧形钢桁架地面竖直防撞柱顶部,随后安全帽水平飞出,躯体连同安全带、措施绳一同坠落地面。
▲事故经过示意图(红线为移动轨迹, 白线为坠落轨迹)
调查组经综合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施工现场存在高处坠落事故隐患。(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上岗,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金华城建设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等问题:1.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3.有关人员未履行职责。
一号航管分公司作为涉事维修项目实际发包方,该项目由该公司基建工程部具体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未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开展相关工作,现场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金华城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未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凭经验、凭感觉审批高处作业等级。
调查组认为,黄永伟,金华城建设公司驻涉事维修项目现场负责人(班组长) 。未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隐瞒死者无证上岗的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藏匿死者作业时使用的安全带,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金华城建设公司,涉事维修项目承包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场所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州空港委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李某雄,金华城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广州空港委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关某兴,金华城建设公司驻涉事维修项目负责人,负责涉事维修项目的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广州空港委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一号航管分公司作为涉事维修项目实际发包方,在工作中未落实“监督施工方落实动火、高空等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符合性并持证上岗,按规操作”的规定,未能及时发现金华城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未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凭经验、凭感觉审批高处作业等级。建议由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彭某东,一号航管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协助分公司执行董事全面负责本单位生产运行、经营管理、投资建设等工作。对本单位有关部门管理不到位,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王某虎,现任一号航管分公司基建工程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全面负责基建工程部工作。对外包服务单位施工安全管理缺乏有效监管,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一号航管分公司按公司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宋某麒,现任一号航管分公司基建工程部工程项目管理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深入不细致,未根据实际情况凭经验、凭感觉审批高处作业等级,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监管责任,建议由一号航管分公司按公司规定对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