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泉州晋江国际机场飞行安全,有关部门重申: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内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等“低慢小”目标飞行。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通告》(泉政文[2017]118号),禁止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城东;晋江市青阳、梅岭、西园、罗山、新塘、灵源、陈埭、西滨、池店、安海、永和、东石;石狮市灵秀、宝盖;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等区域内施放无人机、孔明灯、空飘气球以及其他升空漂浮物。
在禁飞区以外的区域,施放孔明灯、空飘气球以及其他升空漂浮物应当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依法向当地民航和部队空域管理部门申报飞行计划,并严格按照获批的时间、空域和高度飞行。
其中,施放无人机应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要求,在“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对于擅自违规施放孔明灯、气球,未经批准放飞无人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民航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市民及无人机爱好者严格遵守上述管理规定,共同保护机场净空环境,杜绝违规飞行。
违规举报电话:
(军航)0595-68207100
(民航)0595-85628778
(公安)110,0595-8562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