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联合发布实施新修订的《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资金,对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人次及以下的民用机场进行补贴,补贴政策向深度贫困和边疆边境地区机场倾斜、向小机场倾斜、向安全管理倾斜。
该暂行办法规定,根据所在地区和旅客吞吐量,全国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人次及以下的民用机场分为3类6档共18类,分别按相应的标准享受固定补贴和变动补贴。同时,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民航机场运营给予支持。
其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将全国分为3类地区:第一类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广东、辽宁;第二类地区包括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吉林、黑龙江、海南;第三类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根据机场年旅客吞吐量,将生产规模从最高的150万—200万人次(含)到最低的10万人次及以下分为6个档次。补贴金额最高的第三类第六档机场,将得到每年475万元的固定补贴和35元/人次的变动补贴。
根据暂行办法,属于南疆四地州、四省藏区、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40%;属于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云南、广西、新疆等省(自治区)抵边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40%;属于距离最近的省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面交通实际距离4小时以上地区,且年旅客吞吐量3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40%;属于辽宁、吉林、黑龙江,除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四地州外的新疆机场以及革命老区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20%。同时符合本项多个条件的机场执行最高上浮政策。(来源:中国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