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石家庄航空口岸进口。增加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石家庄航空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为石家庄航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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