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航处考虑撤销或暂时撤销香港航空牌照

12月2日香港政府发布公告称,香港航空若未能改善财政状况,将考虑撤销或暂时撤销其牌照。

公告称,香港民航处过去一直密切监察香港航空的营运情况,以确保航空安全,并且紧密配合运输及房屋局就香港航空的跟进行动。民航处关注香港航空最新的财政情况,包括日前未能一次支付全数员工薪酬的问题,并且得悉空运牌照局因应香港航空的财政问题,决定就其牌照附加新的条件,并表示如香港航空未能在限期前根据牌照局的要求改善财政状况,会根据《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第448章附属法例A)第15E条,采取进一步行动。

香港民航处发言人称,鉴于香港航空最新的财政情况,包括日前未能一次支付全数员工薪酬的问题,民航处十分关注,因此已于今日(12日)要求香港航空作为《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作出申述,确认它能否继续严格按照《1995年飞航(香港)令 》营运。视乎有关申述,民航处会就其许可证采取适当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62条,更改、暂时撤销或撤销有关许可证。”

11月29日香港空运牌照局再次召见了香港航空的管理层,并听取了他们就公司最新财政状况的陈情和解释。香港空运牌照局在考虑香港航空最新的财政状况后,认为该公司的财政问题已迅速恶化至严重影响其履行作为僱主支付薪酬的责任,以及香港航空能够持续及定期提供牌照下的航空服务的可能性,情况令人极度忧虑。因此,牌照局经仔细讨论后,今日(十二月二日)决定根据《规例》第15E(2)(b)条,将牌照局过去一段时间以来要求香港航空达到的财政水平,附加为该公司牌照的条件之一。

香港空运牌照局牌照局发言人表示:“经审慎考虑香港航空当前的财政情况,为保障公众利益,牌照局认为必须立即采取果断的行动,避免香港航空的情况进一步恶化。根据牌照局附加的两项新条件,香港航空必须于限期或之前确保能够注入牌照局订定的资金(或提供令牌照局满意的其他方案),以及提升并保持其现金及视同库存现金至牌照局订定的合理水平。”

香港空运牌照局称,若香港航空未能于限期或之前根据牌照局的要求改善财政状况,牌照局将会根据《规例》第15E条,采取进一步行动。在《规例》第15E条下,牌照局可撤销或暂时撤销牌照。牌照局会于12月7日或以前公布有关决定

香港民航处表示,将会继续密切监察香港航空的航班运作及航空安全,以确保香港航空继续在完全符合相关民航法例及法规的要求下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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