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2 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关于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有关事宜的通知》。截至目前,全国共有药品进口口岸城市 28 个。
2003 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 有关事宜的通知》,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药品在各口岸的进口状况经常发生变化,为适应贸易发展的新形势,经研究决定,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不再限定药品进口口岸城市内直属海关所辖的具体进口口岸,即在上述 18 个城市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均可进口药品。同年,增设广西南宁市为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
2015 年 8 月,原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和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增设药品进口口岸遵循 " 按需设置、标准控制、严格监管、有进有出 " 的原则;增设药品进口口岸,须与本省(区、市)医药经济规模和药品进口需求量相适应。药品进口需求连续 3 年达到每年 10 个品种及总量 200 批次以上(不包括中药材)的,可设立 1 个药品进口口岸;达到每年 20 个品种及总量 400 批次以上的,可设立 2 个药品进口口岸;设立 3 个以上的,按此标准类推。
此后,又增设了多个药品进口口岸。2018 年,增设湖南长沙航空口岸、山东济南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2019 年,增设河南郑州航空港口岸、辽宁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2020 年,增设江苏无锡航空口岸、江苏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2021 年,增设吉林长春空港口岸、广东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2022 年,增设河北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它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以上直属海关所辖的口岸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