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

■ 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

“深圳是改革之城,也是法治之城,始终坚持改革与法治的同频同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国际仲裁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在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必须坚持将法治精神融入改革全过程各领域,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

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是深圳改革发展的重大优势。刘晓春说,与改革开放事业相伴,深圳立法工作自身也在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立法思路从“先改革、后立法”“边改革、边立法”,转向“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立法重心从以经济立法为主,转向各领域立法齐头并进;立法理念从解决有法可依的“增量”到良法善治的“提质”转变。

近年来,深圳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加强前海、河套等国家重大平台法治建设,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出台一批全国首创性、引领性法规。以科创领域为例,深圳先后出台国内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国内数据领域首部综合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国内首部人工智能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国内首部低空经济产业促进专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强化改革发展法治保障,着力破解科创领域改革发展深层次问题,释放深圳科技创新强劲动能。

在国际仲裁领域,深圳也是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的城市典范。198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中率先对特区国际仲裁作出专章规定;2012年,深圳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在全球范围内首次对特定仲裁机构进行法定机构立法;2020年,在政府规章八年创新实践的基础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将深圳国际仲裁的改革成果,特别是法人治理机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法定化,进一步稳定中外当事人对深圳经济特区国际仲裁独立性和公平性的预期。在立法的保障之下,深圳国际仲裁院国际公信力不断提升,连续三年化解商事纠纷超千亿元,稳居全球前列,深圳营商环境由此进一步优化。

当前,深圳正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任务落实,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蹄疾步稳、有序铺开。刘晓春说,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宏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把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以高质量法治推动高质量改革,以高质量改革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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