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低价机票被收逾重行李费是否构成欺诈

通过网购机票在机场安检时,被收取了120元的逾重行李费,为此苗某感觉很冤,她认为航空公司没有标明行李件数和重量,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于是将航空公司告到了法院。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某航空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不构成欺诈,驳回了苗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3月,苗某通过APP软件购买某航空公司由重庆飞往济南的机票1张。在苗某携带20英寸拉杆箱从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自助打印登机牌登机安检时,工作人员告知苗某不能携带该拉杆箱登机必须办理托运。并向苗某收取逾重行李费120元(苗某当时携带行李实际重量13公斤)。

苗某认为,某航空公司应该在行李票中标明行李件数及重量,而该航空公司向苗某出具的逾重行李票并未标明任何行李的件数及重量,仅有费用数额,显然其行为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其违反有关规定欺诈消费者增加出行成本,对本该免费携带或者免费托运的行李加价收费。故苗某将该航空公司诉至济南市历城区法院。

诉讼中,苗某提出某航空公司应退还收取的逾重行李费120元、退还购买机票费用602元并申请3倍赔偿,共计赔偿金额为2166元;某航空公司就欺诈收取逾重行李费的行为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济南遥墙国际机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某航空公司认为在苗某购票过程中和购票成功后,已通过给购票人发送短信等多种形式进行了提醒告知,已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没有欺诈行为。

历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第三方手机软件购买被告某航空公司机票1张,与被告之间订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某航空公司发展低成本航空,实行免费行李额低的差异化服务模式,且该服务模式经过管理部门批准。在原告购票时及购票后对携带行李事宜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某航空公司在履行与原告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航空公司就欺诈行为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历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苗某的诉讼请求。苗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航空公司在履行与苗某的航空运输合同过程中,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一审法院判决对苗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济南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制日报 徐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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