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KY8285航班受到“诈弹”威胁之后,事件并未因肇事者被捕而偃旗息鼓。受该事件影响巨大的昆明航空公司昨日向本报记者表示,粗略估算,该事件当中仅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44300元。公司将对该名谎称携带炸药的旅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昆明航空已开始着手准备上诉材料。若该起诉讼如法院正式受理,将会是国内首起航空公司起诉旅客虚假信息威胁航班的案件。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表示,他力挺昆航向该名发布虚假威胁的旅客进行索赔,并期待该案件能以个案撬动国内航空“诈弹”案件的法治进程。
最新进展
昆航将起诉肇事旅客并索赔
昨日,记者从昆明航空公司获悉,“诈弹事件”发生后至昨日下午5时,公司接到数十名旅客的投诉与对事件处理结果询问的电话。不少旅客向航空公司表示,该事件对他们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威胁和伤害。特别是在昆明“3·01”恐怖袭击事件及马航失踪案后,心理压力陡增,致使整晚都担惊受怕。很多旅客要求严惩肇事旅客。
昆明航空昨日表示,此事件给航空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对该名谎称携带炸药的旅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昆明航空已开始着手准备上诉材料。“我们决定起诉肇事旅客不仅是因为经济上的损失,更希望能在今后向社会作出一些警示,尽量减少、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昆航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焦点关注
旅客为何要发布虚假信息?
昨日,记者了解到,炸弹信息是该乘客的玩笑话。该航班上,一名乘务人员在帮乘客整理行李时,称其中一件行李有些重。而行李的主人则对乘务人员半开玩笑地说,行李里装了炸药。
事发后各方是怎么处置的?
航空公司启动紧急预案,疏散乘客,上百名乘客进行二次安检,并将该飞机调至最远机位。机场公安和消防官兵也赶往现场排查。航空公司重新安排一架飞机执行这次航班任务。虽然最终该消息被证实为虚假威胁消息,但航班还是被延误两个多小时。事发后,昆明航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机制,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共30余人赶到机场昆明航空公司基地部署处置,包括当事飞机调至机场远机位检查、从外地调派其他飞机及机组人员回昆执行KY8285航班、安排后续航班延误的乘客食宿,承担地面服务费、延误排队、安全排查及退票成本等。同时,地面服务员立即对乘客进行安抚,乘客们很配合航空公司工作。
为何“玩笑”话引起轩然大波?
一位民航界人士解释,尽管多数威胁信息是假的,但航空安全无小事,航空公司、机场及相关部门只能信其有,然后做万无一失的检查,这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昆航工作人员介绍,航空公司在接到类似威胁恐怖信息后,都是“无当有”来处理:已起飞航班要迅速备降或者返航,飞机落地后或未起飞航班要快速疏散乘客,进行全面详细地清舱检查,并对乘客进行二次安检。
航空公司损失有多大?
虚假威胁,给整个社会带来的损失难以估量,那么给航空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能够估算出来吗?
昨日,记者请昆明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就此次事件算了一笔账。工作人员表示,航班延误中,航空公司和旅客都是受害者。航班每延误一分钟,公司增加成本1000多元,这是最直接的成本支出。KY8285航班在此次事件中延误2小时16分钟,粗略估算,仅昆明航空公司的直接损失为144300元,其中还不包括后续对旅客的服务和赔偿等支出。
工作人员指出,除了经济损失之外,炸弹威胁的间接损失难以估量。按照处理程序,收到“诈弹”威胁信息后,空警要排查爆炸物,管制要协调冲突、指挥避让,机场要启动紧急预案,消防队、急救中心、警察要紧急出动。由此导致大量航班因为机场关闭备降等待返航,除了旅客、行李要进行再次全面检查,整个飞机也要接受地毯式筛查,机场的排查也要多个小时。这不但带来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各方建议
律师李春光:力挺索赔期望个案推动法治进程
“作为律师,我们支持有这样勇敢的航空公司站出来起诉,我力挺昆航向发布虚假威胁的旅客进行索赔。”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表示,虽然一直以来,《刑法》都对编造及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有规定,但法条中对“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加上一般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等,实践中往往从轻处罚。这样的判罚震慑力明显不足。
“这名旅客可能并不认为开一个玩笑会受到多么严厉的处罚。然而由于每个航班都担负着上百名旅客人员的生命安全。航空安全的特殊性要求,收到虚假威胁信息,宁可信其有,也不能错过一点点威胁的信息。”李春光认为,类似事件层出不穷的核心在于,肇事一方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
为何至今没有航空公司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起诉发布虚假威胁信息者?李春光认为,这主要是由于考虑到诉讼成本高昂,事件中普通肇事者没有能力支付巨额赔偿金额,导致判决执行可能性不大。此外,还有航空公司担心诉讼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其实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不法分子造成的经济损失是较高的,不能因为不法分子赔不起就不让赔。赔款的前提是量化航空公司、机场等单位的经济损失,包括飞机返航或备降的损耗、飞机延误安置旅客的费用等,然后根据损失金额来确定赔偿金额。”
李春光认为,对于这一案件,只要航空公司正式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受理的几率会很大。“昆航向该旅客索赔符合法律精神,对于这一案件,最大的意义不在于航空公司是否能够得到该旅客的赔偿,而在于该个案在法治进程中的推动作用,该案件将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航空虚假威胁信息起到普遍指引作用。”
东航党组书记马须伦:票价50%赔旅客航班收入2倍赔公司
在民航资源网上,不少网友与法律专家呼吁航空公司向“诈弹者”索赔。该网站调查结果显示,74.4%的网友支持从重处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航空安全案件,64.1%的网友认为应追究犯罪嫌疑人民事责任,承担巨大经济损失。
全国人大代表、东航党组书记马须伦建议,对于该类事件,国内应该借鉴国际上的相关做法。首先要专项立法,维护航空飞行安全。需要立法机关设立专项罪名或就航空安全问题制定专项法律。其次,需要运用刑事罚金,加大打击力度。他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设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危害航空运行秩序和飞行安全罪”专项罪名,而非目前《刑法》第291条及“最高院解释”所规定的,将对航空器的保护作为对众多公共场所的保护之一。
马须伦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客体,降低入罪标准。因为该犯罪危害的客体是民用航空运行秩序和飞行安全,所以应该将“危害民用航空运行秩序和飞行安全”作为入罪标准,而非目前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第121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之一:“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并传播或者放任传播,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危害民用航空运行秩序和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在经济方面则建议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备降或者返航的,按照该执飞航班实际运营收入的二倍赔偿航空公司损失,按照机票价格的50%赔偿每名旅客的损失。”
飞机上放“诈弹” 纽约可判20年以上
据民航局统计,2013年全国共处置包括此类事件在内的120起导致航班延误、严重干扰机场及航空公司正常运营的非法干扰事件。目前,我国已有的威胁航空器安全的判决案例中,最高判刑只有4年,所处罚金也只是1000元到2000元。多数案例中,行为人只是受到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而在国际上均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美国纽约州对于此类行为可处以20年以上监禁,罚金也是20万美元起,当地法院已判决的案例最高刑期是十余年。
去年5月,在全国多地发生航班受到虚假威胁的案件之后,中国民航局也在官网上表示支持受损的航空公司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赔偿要求。但法律人士指出,在国内以往的“诈弹”案例中,尚无一个航空公司和机场如此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