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网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进口租赁飞机,海关将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实施征收管理。这标志着民航涉税政策再获重大突破,长期以来进口租赁飞机双重征税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
2012年1月,国家启动“营改增”改革,民航业是试点行业之一;2013年8月起,民航业全面纳入“营改增”实施范围;2016年5月,“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营改增”后,民航企业税负明显减轻,但部分领域的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按照规定,飞机购买或租赁进口需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此同时,在租赁进口形式下国内航空公司还需就国外出租方获取的租金收入向税务部门按有形动产租赁代扣代缴增值税。因此,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租赁飞机实质上需要缴纳两道增值税,给企业带来较大资金压力。
民航局财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税收环境是影响民航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民航局积极向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反馈发展瓶颈、争取政策支持,为行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此次经民航局与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多次主动协调沟通,最终取消进口租赁飞机重复征税,理顺了民航产业链税收制度,将有效缓解民航企业资金压力,对于促进民航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民航强国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目前国内航空公司运营飞机超过60%采用租赁进口形式,数量超过3000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