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略公司规定致出行受阻,旅客将九元航空告上法庭

买了廉价航空的机票,上飞机时却被告知,行李箱尺寸不符合公司规定,不能随身携带,只能托运,而且收费。在和航空公司大吵一架后,两位南京女士选择乘坐其他航空公司班机回宁。回宁后,她们认为航空公司的规定是霸王条款,应属无效,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道歉赔偿。航空公司则称,相关规定已经在订票时予以明示,不是霸王条款。昨天,南京江宁法院审理了此案。案件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起因

托运行李箱收费航空公司成被告

2017年9月12日,芦女士之子为芦女士、曹女士一行四人在“美团网”上订了2017年9月18日九元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九元航空)AQ1039自海口美兰机场至南京禄口机场的机票四张。18日上午9时,芦女士、曹女士及家人在海口美兰机场办理值机手续时,九元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两个小行李箱体积超过公司规定的20cm*30cm*40cm的规格,必须办理托运,且收费。芦女士等人认为,他们从南京到海南时带的就是这两个箱子,随身携带上了飞机,说明这两个箱子是符合通常规定的,而且两个箱子目前是空箱。但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称,即便是空箱子也要托运。双方均报警,一番处理下来,飞机早就飞走了。芦女士及家人等被迫另购机票。芦女士和曹女士因此决定将九元航空公司告上法庭。她们还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也一起告上法庭,因为她们认为三快公司是美团网的实际运营者。

原告方

称订票时并不知道行李箱规定认为航空公司给旅客设陷阱

3月12日,该案在南京江宁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认为,她们随身携带的行李箱符合国家民航总局规定的尺寸和重量标准,而且她们在订票时不知道航空公司有这个规定,故不同意办理托运。据此,她们提出诉请,请求法院确认运输合同中关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行李”的限定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并判令航空公司向两原告双倍返还机票款972元,并承担同行亲属的机票损失486元等费用。三快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她们还要求判令两被告对行李须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消费注意、区分的显著标识予以标明。

九元航空的代理人则称,原告方买的是特价机票,价格还不到正常票价的两折。所谓特价机票,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种机票是附加了很多限制的。对于行李尺寸及收费托运的规定,就是对芦女士和曹女士的特价机票作出的限制。

但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九元航空对行李尺寸的限制,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条款如果是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或排除了对方的权利,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否则,这样的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而航空公司和美团网恰恰没有对原告进行过这样的提醒,因此,上述条款是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有无对格式条款尽到充分的提醒义务,成为原被告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原告方提供的对订票记录和订票模拟操作的公证材料称,在此前的订票过程中,美团网对于“我已阅读购票须知”这一选项是默认勾选的,他们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读过购票须知,也无从知道航空公司对于行李尺寸的规定。

原告律师认为,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以及旅客乘坐国内其他航空公司飞机的普遍经验,20寸以下(包括20寸,即行李规格为20*40*55厘米)的行李箱都能带上飞机,也就是说,一般18寸、20寸的小行李箱是能随身携带上飞机的,即使旅客不愿意随身携带,该行李箱也是免费托运的。而九元航空搞出了一个随身携带行李不超过“20*30*40厘米”的限定,相当于给旅客设置了一个陷阱。

被告方

订票后发短信提醒

已履行提醒义务

九元航空和美团网则认为,他们不仅在订票过程中进行了提醒,订票成功后还通过短信进行了提醒,已尽到提示义务。三快公司还认为,原告起诉他们是告错主体了,因为美团网的实际经营者是“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而他们是“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不是一个单位。而且,美团网只是一个网络平台,和原告并无合同关系。

对于原告方的说法,九元航空不予认同,称没有欺诈消费者,服务的差异化是基于票价所实行的政策,且经过了主管部门的批准,而且在订票过程中和订票后都进行了提醒。

在庭审最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愿意调解,法官遂宣布闭庭,将择日宣判。

(来源:《扬子晚报》 江研、李佳玉、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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