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国家为扶持某些特定行业和产业的发展,对部分进口货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实施免征或者减征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对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行业包括制造业、民航业、远洋运输业、冶金、石油石化、农业、科研教育等众多行业。
但是,伴随着2009年1月1日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以及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直接减征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已经失效。现在,国家虽然免征或者减征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但企业并不能减少成本增加利润,导致中央的政策目标落空。初步测算,因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失效,导致全国各行业每年减少利润超过千亿元,其中民航业减少利润超过150亿元。
基本原理是:
根据2009年1月实施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2012年1月实施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该办法后来多次扩大实施范围,增值税现在已经全面代替营业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生产过程中购入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原材料、服务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按期申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进项税额不计入生产成本,销项税额也不计入销售收入。
具体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利润=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各项成本、费用(不含增值税)
因此,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计进口货物的成本,进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变动,不会影响货物进口成本成本,进而不会影响进口企业的利润。
具体来说,企业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与按期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少,按期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就多;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多,按期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就少,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总额没有变化。因此,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其他的优惠措施,仅仅降低企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会减少,利润总额也没有变化,企业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增值税优惠的利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采用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或者采用在按期申报环节加计扣除的办法。在这两种办法中,即征即退办法可能更好一些。
从原因看,增值税优惠政策失效,是由于国家制度的变革造成的。在营业税制度下,原有的飞机引进减征增值税和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能够实现目标。在旧的增值税制度下,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方法也能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只是在新的增值税制度和营改增制度实施后,由于新制度的特点导致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目标落空。
具体原因和建议解决方案的论证,请参阅笔者撰写的论文《税收优惠有名无实 航企利润年减百亿》
(航家作者:郭才森)
作者简介:郭才森,男,山东高密人,山东大学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具有保荐代表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等执业资格。现任山东航空集团公司战略研究高级专员兼研究管理经理。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专家,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财税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