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人员禁止任命为通航企业高管

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部今日(2017年5月31日)公开征集公众对《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规定》拟增加诚信体系评价要求,禁止列入民航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的人员担任通用航空企业高管。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经营项目分类及准入条件

《规定》主要依据所需资金、技术等要素门槛,将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列举了30类经营项目。但从业界反映来看,此种分类在现阶段对准入资金已无要求的条件下,没有实际意义,同时也不能体现每项经营活动的实际属性,不利于在安全运行及市场监管方面实施分类管理。鉴此,对现有30类经营项目进行了重新划分,分为“载人类”、“载货类”、“作业类”和“培训类”四类。

同时,为区分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对“载人类”经营项目,与民航既有规章(或拟出台规章)划分标准一致,分为4座以下、5-9座和10-29座三个等级,从而加强民航规章间的协同性。

(二)取消对非通航飞行活动的约束

《规定》主要适用于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企业,放开对通航保障类企业的专业要求和监督管理,可以更加明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监管边界,因此删去了“管理部门对从事通用航空保障业务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

(三)增加诚信体系评价要求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结合民航局相关工作要求,对失信违规经营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为配合落实安全管理部门“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与经营领域的联动,在《规定》中充实了诚信体系相关内容,并新增一个条款,禁止列入民航安全管理失信“黑名单”的人员担任通用航空企业高管。

(四)取消许可证有效期限制

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由“三年”调整为“长期有效”,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和管理成本,为企业经营提供便利。

(五)加强证后监管,完善退出机制

完善了撤销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一是明确在年检或专项检查时发现的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撤销经营许可证;二是更加强调年检工作的重要性,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且在整改期限内仍未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撤销经营许可证。

(六)取消附录“术语解释”

鉴于已对经营项目重新分类,不再列举具体项目,因此相关术语解释将在下一步制定管理文件时加以明确。(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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