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爆炸案当事人冀中星获一年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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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制造了“7·20首都机场爆炸案”的山东籍男子冀中星,于当年10月15日被北京朝阳法院以爆炸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冀中星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驳回被告人冀中星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山东省邹城监狱于2016年1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执行机关山东省邹城监狱提出,罪犯冀中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冀中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以上事实,由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2月5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冀中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冀中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8年7月19日止。(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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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爆炸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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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在事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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