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量不增价的航空运输业,一方面为仍然有那么多旅客来选择航空出行,而填满越来越多的飞行机队而欣慰;另一方面又要想办法怎样在机票价格低迷时提高自身的经营收益。有一个流行颇广的说法,不仅是航空公司,整个民航业吃的都是旅客的一张机票,但飞机日渐成为大众化交通工具,机票含金量缩水,航企因而想法设法开源节流,路径之一就是包括选座费在内的附加服务收费。
然而,7月20日,北京市发改委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宣告中联航的选座费“死亡”,还给其他航企泼了盆冷水。从这份决定书来看,北京市发改委的处罚并不严重,只给予中联航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并引用了相关规定的“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但其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若被其他地方所跟随效仿,则会有更多航企受到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不止是选座费,餐食额外收费、行李收费等附加服务收费,或也都可引用同类法规处理。
当事方之一的中联航并没有对外回应北京市发改委的处罚决定,但从相关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出,其在接受价格检查时积极配合,而在收到北京市发改委发出的《责令退款通知书》(京发改检退〔2016〕37号)后,在规定的退款期限内没有按通知书规定将多收款项退还给消费者,因而收到了7月20日公开的这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北京市发改委调查来看,中联航在2015年3月29日至12月23日,共计向71条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航线乘客26853人收取选座费443210元,其收费标准是按照经济舱31排到第一个安全出口座位(不含)为止,每人每次20元,安全出口之后的各排座位,每人每次10元的标准收费。
2015年3月29日是中联航全面向低成本航空转型的日子,将票价中各种服务尽可能剥离,为价格敏感型旅客提供最优惠的机票,而对服务有需求者可以自行在机票价格外增加购买其他服务,已经是全球低成本航空企业的通行做法,并被相当多的全服务航空公司所借鉴。而对中联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选座费定义为自立收费项目。
民航局数年前已经明确提出鼓励低成本航空发展,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促进低成本航空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从支持灵活经营、改善基础环境、加大政策扶持等六方面提出多项政策保障措施,包括了研究逐步放开特殊行李托运、快登机、选座等创新类收费项目的审批,支持低成本航空拓展差异化服务。业界专家在中联航此次受罚后也表示,民航局应该尽快建成符合我国民航发展规律、体现我国民航阶段特征的全新民航法规体系。
根据北京市发改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联航除了被责令立即改正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外,还将被没收443210元选座费收入,需交纳443210元罚款。若其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过,行政复议期间,该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发改价格处罚[2016]28号
2016年07月20日
当 事 人: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
地 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根据工作安排,我委价格执法人员于2016年2月3日至3月24日,对你单位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了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单位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3月29日至12月23日期间,你单位违反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内航空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规财发〔2004〕51号)和《关于完善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3〕85号)中“国内航空机票价格按不同航线,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规定;违反《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使用合法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遵照政府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销售,行程单上客票价格必须与实收金额相符的”规定,按照经济舱31排到第一个安全出口座位(不含)为止,每人每次20元,安全出口之后的各排座位,每人每次10元的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收取选座费,共计向71条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航线乘客26853人,收取选座费443210元。
以上事实有提取的你单位网上宣传资料、通知、公告、请示、回复、收费票据、网络选座明细账,检查登记表、检查登记表明细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443210元为违法所得。
你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多付价款443210元,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多收价款应当退还消费者,你单位在我委《责令退款通知书》(京发改检退〔2016〕37号)规定的退款期限内应当退还443210元,实际退还0元,没有退还的金额为443210元。
鉴于你单位于2015年12月23日主动停止价格违法行为,在检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第(二)项“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第(四)项“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第十二条第(一)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443210元;
3、罚款44321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12日
(航企那些事儿 梁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