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代理人运输危险品现存问题及展望
发 言 人:李瑞林 先生
代表职位:主任
公司名称: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发言纲要:
一、目前,我国因对与运输有关的各类危险品代理人的行政管理及行业自律的管理滞后,存在以下问题: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 的《危险品技术细则》(简称TI)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危险品规则》(简称IATA DGR)以及《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简称CCAR276 部)均规定,各缔约国及航空承运人要依照TI/DGR规定的培训大纲对一下各类代理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才能进行操作危险品:
1. 承担托运人危险品责任的人,意即承担托运人危险品自身识别、分类一般由厂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公约》(简称第170 号公约)及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提供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的证明并附带依照国家标准填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包括应急措施)也可由该危险品托运代理人代托运人对于高危且复杂的危险品到国家指定的检测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或对于情况紧急且低危自行进行识别分类,但要承担该安全责任并在运输后要求厂家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及鉴定、填写危险品托运证明书或称危险品申报单(DGD)、包装、标记、标签及附带安全技术责任的代理人;但现实是很少有这样做的且已经发生了危险品事件及事故,特别是代理承运人销售的货运代理人也有该类行为,这样要负双重责任;
2. 包装代理人,意即承担托运人包装安全技术责任的代理人。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危险品的包装管理办法向托运人提供危险品包装的服务。目前,我国质检局只对进出口的危险品进行检测及认证且有对内包装检测的缺陷而内包装对安全又至关重要;但对国内运输(内贸的)仍未法律及行政管理缺陷。包装代理人也可向托运人提供TI/DGR 规定的限量包装(简称LTD.QTY),但要符合规定的包装试验测试标准,建议应到国家级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提供测试报告,自行测试容易带来法律纠纷。现实是很少有这样做的;
3. 代承运人接收危险品的TI/DGR 规定有三种,一、为代承运人接收危险品的;二、为不接收危险品而只收普通货物及供应品的;三、为只负责危险品储运的代理人。目前,因我国法律法规的缺陷(特别是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17规定对销售代理人的安保控制的制度仍未建立,况危险品中有需国家实施安保控制的毒、爆、放及传染物质等)及安全安保(反恐及治安的)以及因代理人的运输有涉及到其他方式的陆路及水运到机场交提货物而该类危险品的运输又因历史原因未实施西方式的综合运输互相对接标准的多式联运及一票到底管理模式,而是专车专用危险品的模式,故政府指导政策仍有待建立,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民间行业自
律组织的行规及资质管理办法中也只能规定销售代理人经营范围中不包括危险品。这就给各危险品生产厂家及贸易公司带来了麻烦,因厂家/货主在与销售代理人签订运输合同时因该代理的资质证书中有(不包括危险品)而造成无法签订合同的情况,故厂家只能自行或委托一家非航空销售代理到机场航空公司处托运,这就厂家增加了产品的成本且得不到合理且较便宜的运价及门到门的便捷服务,特别是在西方危险品已经向物流方向发展趋势下,更显我国的交通运输服务管理的滞后及瓶颈问题且对经济发展及安全的影响。现实情况是一些销售代理在与厂家签订运输合同时蒙骗厂家,将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上的“危险品除外”几个字涂掉以获得所拦的货物,这样就更危险且涉嫌并构成运输合同欺诈行为,这样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4. 地面服务代理按上述法律法规也分为代承运航空公司接收及操作危险品的和非接收及操作的,对于该类的代理因局方职能部门安全责任分工不清故在指导政策方面仍有待理顺后才行。好在本航空运输协会与机场协会已分清,故本协会在机场协会的协助及局方的支持下可以研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及特殊服务收费标准。但机场企业管理须加强贵地面服务代理的经营及安全管理及人员的综合素质并才能真正保证安全运营。
二、展望与愿景
好在危险品运输的经济和综合管理职能又回到民航局运输司,本协会在各会员航空公司及其销售代理和地方政府以及制造业外企化工协会的强烈呼吁下得到了运输司及安全管理部门的理解与支持,现正在研究并商议齐抓共管的经济及安全管理措施和各类危险品代理的经营资质,想必在不久的将来会出台一套科学合理临时和持久方案,并选几个大型且安全运营记录较好的航空公司及的枢纽空港作为试点进行尝试,以解大家的燃眉之急,并为促进国家及国际间的经贸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证民生之目标而与时俱进,努力奋斗。仅供参考并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