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华北管理局公安局机场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   管理文件   编号 :HBMD-SB-001   批准日期:1998年2月9日   编制部门:公安局   批准人:姜永昌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

  管理文件

  编号 :HBMD-SB-001

  批准日期:1998年2月9日

  编制部门:公安局

  批准人:姜永昌

  民航华北管理局公安局机场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华北地区各机场的消防工作,保障机场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民航总局公安部、民航总局公安局颁发的有关规定,结合华北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华北管理局所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机场民航公安、消防部门,是民航消防工作的主管机关,其职责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民航总局公安局颁发的有关规定,完成扑救飞机火灾和机场区域内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或因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疏漏,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或贻误飞机紧急救援时机,应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章 消防队伍管理

  第五条 各机场消防队,在省、市、区局(航站)的领导下,其行政和业务工作由机场民航公安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同时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消防队领导干部应由精通消防业务的人员担任,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公安干警可以兼任。其领导干部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办理。

  第七条 除管理人员外,消防战斗员原则由短期合同工担任,招收条件是: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思想品德良好,热爱消防工作,遵纪手法,作风正派。

  (二)年龄18至23周岁,身高1.70以上,视力(裸视)1.0以上,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胜任消防战斗员的工作。

  第八条 新招收的消防战斗员须试用三个月,经试用部适合从事消防工作的,应及时辞退;对不服从管理或违法、违纪的人员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消防战斗员在试用期内部不得独立承担消防执勤任务。

  第十条 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应建立健全工作、学习、生活、训练、组织纪律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 做好消防队后勤保障工作,活跃文化生活,保持队伍稳定。

  第二章 业务培训及考核

  第十二条 业务等级证书考核工作由管理局公安局与科教处、人劳处联合组织实施,并颁发证书,具体业务培训工作由各机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局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消防也为培训应结合实际,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目的。新招收的人员培训部少于三个月,日常训练每周部少于三十小时。

  第十四条 消防业务等级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经考核已经取得证书的,业务达标等级应与经济利益挂钩。具体实施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第十五条 未取得消防业务等级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经一个月以上的再培训后进行补考,补考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应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省、市、区局公安消防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已持岗位证书的消防战斗员,每年应按证书的等级进行一次复考,保持业务达标技能的稳固。

  第十七条 消防业务培训既要高标准、严要求,又要保证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第十八条 消防车驾驶员必须熟悉机场内和机场外围道路路面情况,在执行紧急扑救任务时,应确保人员和车辆安全。未参加进口消防培训的司机,不得驾驶进口消防车,驾驶进口消防车的司机应熟练掌握其车辆、装备性能及功能。驾驶员与车的比例为2:1。

  第十九条 各消防队应按规定各实际需要,配置所需的消防训练器材和训练场地,保证消防技能培训正常进行。

  第三章 装备器材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民航总局公安颁发的《民用机场专职消防队器材装备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民用机场进口消防车管理补充通知》的要求,保证管理措施到位。

  第二十二条 各机场配备的主力进口消防车,原则是只用于扑救飞机火灾。未经省、市、区局(含航站)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用于一般性火灾救援,不得离开机场区域。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消防装备器材管理档案,做到库存、使用、报废、更新登记清楚,有据可查。严禁将消防装备器材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消防装备器材必须时刻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带故障值勤。需要停止执勤进行保养、维修时,须保证到少有三分之二的装备器材处于应急执勤状态。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装备器材损毁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消防车的报废更新,参照公安部(87)93号文件《关于印发城镇公安消防<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的标准要求,按民航设备更新的有关规定的程序,填写《固定资产报废表》,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报废的消防车,自批准之日起停止执勤,并按国家有关报废车辆的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报废的消防车,不得停止执勤,应尽快修复保证执勤需要。

  第二十七条 不按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审批手续,又无空余配车编制的,一律不予办理购车申请。

  第二十八条 消防器材(含药剂)的年度消耗、车辆维修费用,由各机场民航公安部门审核后,向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第五章 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市、区局分安处、航站公安派出所,对所辖区城内的消防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三十条 消防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所辖区城内所有的消防设备、设施的配置、功能、效力和维护保养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主管单位限期整改,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 消防监控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保持监控工作人员相对稳定。

  第三十二条 机场公安消防部门要熟悉本机场建设总体规划,掌握本场消防设施布局和地理位置。

  认真贯彻《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民航总局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运输机场筑物固定灭火系统设备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参与机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固定灭火系统工程设计、安装和维修单位设计方案和有关资料及施工人员资格、使用设备质量的审查工作,并报管理局公安局备案。坚决制止无证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入民航系统。

  第三十三条 管理局公安局参加机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消防设备、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机场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制定候机楼、航管楼、货运仓库、宾馆、餐饮和娱乐场所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预案。

  第三十五条 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积极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定期组织扑救飞机火灾的灭火演习,组织消防队员参观飞机,了解各机型结构和客仓布局,提高消防实战扑救能力。

  第六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重视消防基础工作建设,加强信息交流和报告制度。

  (一)立即报告内容:

  1.发生飞机遇险紧急救援问题。

  2.重点要害部位发生重大火灾和重大火险隐患。

  3.日常生活、训练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

  (二)月、季工作报告内容:

  1.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2.消防队开展业务训练的情况。

  3.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三) 对上级机关布置的工作,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贯彻落实并上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华北管理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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