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内容】消防站设置(1/6)
【检查标准】
一、消防站等级划分符合MH7003-95的规定。
二、消防保障等级4级(含)以上的机场设置消防站;3级以下不单独设置,但有消防车库和邻近车库的消防员值班室;消防站符合MH7002-94附录B的规定。
三、位置符合消防驰救时间要求:最佳能见度和地面畅通条件下,消防车辆到达机场飞行区任何部位2分钟,最多不超过3分钟;条件不具备,增设消防值勤点。消防值勤点建有不少于2个车位的车库、车辆维修室、消防队员膳宿室、通讯报警设备、灭火剂贮存间等;消防站有直通跑道或滑行道的消防通道;消防站设在跑道外侧,航站区一侧设消防值勤点。
四、消防车库、值班室、备勤宿舍、训练塔等设施符合MH7003-95第8条的规定。
五、支线机场消防站建筑设计符合MH5023-2002第3.0.9.1条的规定;训练场地、训练塔不单独安排,需建消防水池。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7003-95)第3.5条、第8条,《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2)第3.0.9.1条,《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标准》(MH7002-94)第4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消防队执勤(2/6)
【检查标准】
一、消防队熟悉机场和附近地形、道路、水源等有关情况;制定航空器和机场要害部位灭火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定期检查机场区域重点防火单位。
二、消防队执勤人员和装备器材,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三、消防队业务训练遵照《机场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大纲》和《消防战士基本功训练规定》执行。
四、执勤人员得到出动信号,必须迅速着装登车;执勤队长检查登车情况,下达出车命令;从接警到驶离车库不得超过一分钟。
五、消防队出动,留下一名负责人;组织其他人员,集中设备器材,做好后勤保障或准备再次出动。
六、消防队必须建立正规的执勤制度,严格执行。
七、消防车从火场或执勤点返回消防站,检查车辆各系统是否正常,油、水、电、气、灭火药剂是否充足,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和补充工作;确保车辆设备处于良好执勤状态。
【检查依据】《民用机场专职消防队执勤规定(试行)》(民航局公发[1992]08号文件)。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人员配备(3/6)
【检查标准】
一、消防站非战斗员人数按照战斗员总数20%配备。
二、单车战斗员的数量根据消防车性能、用途、操作要求及有关标准定员;可参照MH7002-94附录C执行。
三、消防站24小时执勤;消防保障等级7级(含)以上实行3班制,6级以下根据航班密度和任务量调整执勤人员。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条,《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标准》(MH7002-94)第4.3条、第4.4条、第5.3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车辆器材装备(4/6)
【检查标准】
一、消防车辆根据机场消防保障等级配备,符合MH7002-94附录A中表A1的规定。
二、执勤车辆器材按照车辆性能配备,以具备独立完成执勤和灭火任务为原则,符合MH7002-94附录A中表A2的规定。
三、消防人员防护装备安全性绝对可靠,遇有损坏,及时更换;配备品种、数量符合MH7002-94附录A中表A3的规定。
四、消防站须配备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符合MH7002-94附录A中表A4的规定。
五、消防站破拆抢险救生工具配备符合MH7002-94附录A中表A5的规定;车辆维护修理设备配备符合MH7002-94附录A中表A6的规定。
六、机场消防按照MH7002-94附录A中表A7配备防火检查设备;3级(含)以下消防保障等级机场参照执行。
七、消防站配备消防体育器材,加强消防人员体能锻炼;配备符合MH7002-94附录A中表A8的规定。
八、机场消防站储备足够数量的灭火药剂,确保及时补充;储备量为灭火车车载药剂2倍。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条,《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标准》(MH7002-94)第5.1条、第5.2条、第6条,《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2)第3.0.9.1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5/6)
【检查标准】
一、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分为跑道消防供水设施和机坪消防供水设施;民用机场都有机坪消防供水设施。
二、机场消防保障等级8级(含)以上的国际机场,沿跑道设置消防供水管线;消防供水系统采用低压供水;近期建设规模达不到8级消防保障等级的,可以缓建,但在本期建设中预留管线位置。
三、供水管线内外做好防腐处理,防腐年限不低于20年。
四、消防供水量符合MH7003-95第7.4条规定。
五、消防供水管网为环状,适当位置设置检修阀;任何情况下保证两个供水点同时取水。
六、机坪消火栓设置符合MH7003-95第7.6条的规定。
七、跑道消防供水设计符合MH7003-95第7.7条的规定。
八、飞行区消防供水系统单独设消防泵站,其设计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7003-95)第7条,《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2)第3.0.4.1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机坪消防器材(6/6)
【检查标准】
每个站位或停放位置或沿停机坪长度,每隔60米放一个灭火器材箱,灭火剂容量不少于85公斤。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MH3145.40-2001)。
【处理依据】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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