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经过调整的民航消防工作

  1981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民航总局和公安部《关于组建民航公安机构的请示报告》。至此,在民航总局公安局设立治安消防处,各地区管理局公安处,省(区、市)局公安分处都设有治安消防科,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机场的消防工作。此后,民航各级单位相继设立了防火安全委员会,各基层部门普遍组建了义务消防组织和专(兼)职防火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并在防火工作上形成了网络管理体系。 

  1981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民航总局和公安部《关于组建民航公安机构的请示报告》。至此,在民航总局公安局设立治安消防处,各地区管理局公安处,省(区、市)局公安分处都设有治安消防科,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机场的消防工作。此后,民航各级单位相继设立了防火安全委员会,各基层部门普遍组建了义务消防组织和专(兼)职防火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并在防火工作上形成了网络管理体系。 

  1983年5月,根据国务院批示,为加强民航消防灭火力量和飞机应急救援工作,在消防保障等级五级以上民用机场,进驻公安消防队;五级以下民用机场和大型贮油库设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伍。从而使民用机场消防逐步形成了以公安灭火战斗力量为主,义务消防组织为辅的消防灭火体系,加强了民用机场消防安全保障。 

  为加强民航系统的消防监督和管理工作,民航总局于1984年5月4日决定,在总局公安局设立消防处,各管理局公安处设立消防科,省局公安分处增配消防干部。并决定民航“消防工作由修建部门移交公安部门”。1990年10月2日,驻广州白云机场的公安消防部门成功扑救了发生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的因劫机事件导致的飞机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总理李鹏,省、市党政军有关领导察看了火灾现场,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公安部部长陶驷驹等领导专程慰问了广州白云机场公安消防部队全体指战员,对这次灭火战斗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批示给予干部碱士评功嘉奖,授予机场消防中队“灭火先锋中队”的荣誉称号。 

  1991年12月,国务院批转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移交民航部门管理实施方案的请示》,将原机场公安消防队伍移交民航系统管理,在不同消防保障等级机场,分别设置专职消防支队、大队、中队。专职消防队在民航省局、机场、航站领导下,消防业务、日常行政工作由机场民航公安部门管理。 

  为了加强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民航总局公安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有关消防救援的要求,于1991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民用机场进口消防车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机场进口消防车的选型、规格、技术性能标准,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实施统一管理。各单位及机场修建部门需要为机场引进国外先进消防车时,必须事先将车型、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报总局公安局审批。从而统一了进口机场消防车的性能标准,避免了由于盲目进口造成车型繁杂不便于使用和维修的问题。 

  为加强机场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训练,提高处置扑救飞机事故火灾的能力,1992年制定了《民用机场专职消防队执勤规定》和《机场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大纲》。大纲着重要求对飞机常识、飞机火灾的种类及特点、飞机事故处置及破拆、救人等专业知识的学习,使这支队伍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由公安消防队伍向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过渡。 

  为加强对机场消防装备的管理,民航总局1992年制定了《民用机场专职消防队器材装备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制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使我国民航机场的消防保障能力基本上都达到了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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