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机场流量控制导致航班延误6个多小时,高先生将某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机票款87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高先生的两项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2015年7月23日,高先生提前2小时到达上海虹桥机场,欲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由上海飞往北京。航班原定下午3点起飞,但因机场流量控制,航班实际起飞已是当晚9点09分,延误了6个小时。期间,登机口两次更改。在飞行过程中,高先生要求乘务员派发啤酒遭拒,经与客舱乘务长交涉,高先生最终获得了啤酒。航班抵达北京后,高先生就航班延误及乘务员服务问题向该航空公司投诉,航空公司对乘务员进行了处理,但对高先生要求退还机票款的诉求未予答复。
2015年8月,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高先生认为,被告航空公司在履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存在重大过失,给他造成了损失,理应退还机票款并赔偿精神损失。
航空公司向法庭辩称,机场流量控制是航空公司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上海长宁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涉案航班发生延误的原因是机场流量控制。所谓流量控制,是指为了保证飞行安全,在航班流量较大的航路或者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为避让各个飞机之间出现危险接近或空中相撞,对飞机的流量进行控制。流量控制是客观情况,目的是为了乘客的出行安全。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无法对该情况进行预见和避免。同时,流量控制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决定,航空公司无力对此进行掌控。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涉案航班符合起飞条件后,被告及时安排原告登机,原告也实际乘坐该航班前往目的地,原被告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退还机票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原告基于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而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告此项诉请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