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8日,民航局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交通运输部审议通过第五次修订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5),将于2017年10月起实施,此次修订放宽了对于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PED)的管理规定,允许航空公司为主体对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政策。
对听风就是雨的国内媒体来说,这可是炒作的好料,于是三人成虎般疯传飞机上可以使用手机了。这里呢,对这些只知跟风的所谓媒体的新闻素养和水平就不评价了,只是需要严肃地指出,如果谁听了这些不负责任媒体的鼓吹,真的在飞机上使用手机,那没办法,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因为从民航法律规章体系上来讲,至少在国内航班上,并没有系统地调整开放机上使用手机权限的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安全的通告》(2015年8月6日)第三条第(五)项等法律法规尚未失效,在民航局部门规章体系中,《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第91.23条、《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CCAR-332-R1)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也是现行有效,而国内旅客运输条件里在飞行中禁用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功能的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条款也未删除或修改,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都没有进行调整之前,在中国境内注册运行的民用大型航空运输航班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例如手机,无论是否开启飞行模式),不听劝阻的,还是会被依法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实对机上禁止使用手机一事,民航业界内外对手机是否真的能对飞行中的航空器有干扰都是存疑的,但是基于飞行安全以及不能对飞行安全试错的的考虑,对手机解禁业内还是采取保守的态度。早在2009年,当“毕姥爷”还在央视风光的时候,他的一位女摄像师在机上非要使用手机被机场警方带走处罚时,我就写过一篇评论(“毕姥爷”们在飞机上打手机或许并不是错!),指出机上使用手机是大势之趋。到2013年的时候,鉴于各国相继对PED的使用开禁,甚至是最先在机上禁用手机的美国也开始对PED机上应用松绑了,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允许旅客在整个飞行过程中安全使用处于”飞行模式”下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也发出指南允许乘客在滑行、起飞和着陆阶段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国际民航组织表示针对PED机上应用,应采取全球统一的举措,并考虑制定有关指导材料,或者更高级别的国际民航组织规章,为各成员国提供统一的指导,从而使业界采取相同的举措,最终惠及广大旅行公众。国际民航组织的努力和各国民航业界的实践表明,为手机在机上使用松绑的时机越来越成熟了,解禁是可以期待的,对此我们还是可以保持谨慎的乐观的。
当然,中国民航也不是对包括手机在内的PED机上应用赶尽杀绝的,《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第91.23条 (a)项是PED的禁止条款,但在(b)(5)项有条件允许航空器运营人认为不会干扰航空器的航行或通信系统的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在机上使用,并在(c)项设定了条件:按照CCAR-121部实施运行的航空器若要做出(b)(5)项所要求的决定,必须由航空器的运营人作出。此次交通运输部审议通过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5),将PED机上应用的安全评估权限下放给航空公司制定规则,至于随之而来的对涉及到PED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调整,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可以预见的是,在飞行安全方面持相对保守立场的航空公司也会根据航空市场的需求,本着先易后难、风险自负的原则,逐步开放PED机上应用,至少会在可预见的将来,开了飞行模式的手机可以在机上使用,让飞行模式终于实至名归。
再说了,三万英尺高空并没有移动通讯基站,手机的语音通信功能也用不了,只能指望机上有Wi-Fi了。(航家快评:张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