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先生花130万购买了一架德国进口的私人飞机,飞机到手了却无法取得国内适航证书,不能在国内合法飞行,他于是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日前,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一个退回飞机,一个返还购机款及相应利息。
130万买飞机却不给飞
法院查明,2013年10月,庞先生在西安举行的中国国际通用航空大会展览中,根据申某的推介向广州某轻型飞机有限公司(下称飞机公司)购买了一架由德国AUTOGYRO公司制造的CAVALON飞机一台,总价130万元,含运输费用。签订合同当天,庞先生即支付了款项。
同年10月24日,飞机被运往沈阳。庞先生接收飞机后,也接受了飞机公司提供的一德国教练为他进行四周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德国教练发现该飞机存在质量问题。之后,双方开始了邮件交涉,庞先生要求退货,但对方表示已将问题转给德国厂家,表示相信厂家有能力解决。之后,庞先生又以该型号飞机还没有取得我国民航局的相关批准,以及该飞机存在的诸多问题为由要求退货,对方并未答应。
之后,该公司并未到现场查看飞机情况,也没有派人对飞机进行维修,也没有交付飞机的使用说明书、原厂生产证书、合格证书、出口国适航证书、进口手续以及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认可证书等相关材料。德国CAVALON轻型运动飞机并不具备中国适航的条件及手续。
法院判决退款解除合同
庭审过程中,飞机公司辩称,庞先生早在购买之前就已经知道该款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即使该飞机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也不构成根本违约,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荔湾区法院认为,飞机销售合同中已经约定向庞先生提供具有符合适航条件的通用轻型运动飞机及技术咨询。对于合同约定的适航条件,应当理解为能够在国内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取得适航证书,能够在国内天空合法飞行。而讼争飞机不能在中国办理适航手续,无法取得适航证书,就不能合法飞行。
庞先生购买飞机,最基本的目的是能够合法驾驶飞机在国内的天空飞行。除了买卖双方有特殊要求或者合同有特别的约定,一般来说购买飞机的目的就是为了合法驾驶飞行。而合同没有约定庞先生购买飞机不是为了合法驾驶飞行,飞机公司方也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能证明庞先生明知该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还仍然购买。
法院认为,飞机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庞先生有权解除合同。于是判决解除合同,飞机公司返还130万购机款及相应利息,庞先生退回飞机。
法官提醒
买私人飞机
需符合我国规定
法官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腾飞,人们对购置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私人买卖飞机逐渐成了富人阶层的一种时尚和爱好,富人们也希冀自己有朝一日能驾驶飞机翱翔天际。然而,由于飞机买卖产业在我国尚不成熟,国家相关法规对私人购买飞机限制较严,且民航部门对空中领域有诸多严格管制,故私人购买和使用飞机并非易事,稍有不慎不仅耗费大量金钱和精力,更有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为此,法官提醒:
1.若私人购买民用航空器,需注意该航空器是否具有我国适航证书,没有适航证是不能在我国空域飞行的。
2.私人驾驶飞机起飞前,需向当地空管部门申请起飞,获准批准后才能起飞。
3.私人购买飞机后,需办理国籍登记证和航空器所有权证书;若自己驾驶还需具备与飞机型号相适应的飞行执照和获得相应等级的体检合格证。还需办理地面第三者责任保险,以防意外发生后要进行赔偿风险。不然,翱翔天际的梦想,会无情地破灭成幻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