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发展受限,错不在法规!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人工智能的逐步成熟,物流业也受益匪浅。现在,人们可以看到,无人驾驶汽车运输货物的许多关键性技术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和运用,基本上达到了实际使用的要求。而反观无人机,似乎有所落后,许多实际的运用还有很大的局限性。故此,有人认为,无人机物流方面的落后状况,是现有法规过于严苛导致的。但我认为,错不在制度的“严苛”。

无人机技术运用于物流业,无疑对于目前的市场扩展和便利都会有很大的提升推进,甚至对未来航空货运市场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样一个前景可观的大市场,让许多大的物流和科技企业都欲与分一杯羹。他们不仅是强强联手投巨资研发,还有些企业直接跨行业进入该领域,这其中不乏有敦豪、亚马逊、优步和特拉斯等知名企业。

目前无人机在货运方面的发展情况,总体上可以说还是令人可喜的,在网上就有许多真实的视频和广告。如无人机轻松地携带货物穿越茫茫雪原,直达深山中的目的地。当无人机飞临收货人房屋的上空,天窗徐徐自动开启,无人机带着货物也降落于其中。

这样的高科技实际运用场景,无疑让人感到新奇和激动。但是,对于许多科技人员和航空物流企业而言,这样的水准与他们所要达到的目标仍有较大的差距:首先,目前的无人机运输货物有限,难于形成规模性发展;其次,虽然无人机不需要专门的驾驶员,但操纵人员依然需要目不转睛地监测无人机的飞行状态;另外,目前无人机对复杂场地的识别和规划能力依然有很大的缺陷。

对比无人驾驶货运汽车,我们也能看到无人机作为货运工具,目前也是有很大的差距的。2016年4月份,12辆无人驾驶货运卡车,通过高速公路由德国斯图加出发直接开到2000多公里之外的荷兰的鹿特丹海港,并在指定的场地自动整齐地排列在一起。这个被称之为“欧洲无人驾驶卡车车队挑战项目”的成功,不仅表明无人驾驶汽车货运技术的进一步成熟,也说明此技术得到了欧盟的认可。其在实际运用中的意义更在于:卡车运输货物可24小时连续工作,解决了人工驾车长途运输货物11小时工作的法律限制;货物隔天到达不再是航空运输的专利,而成本还可节省四分之一。这对于运输和物流行业而言,亦无需专门人力培训,可靠性却有了很大的提升。当然,如果汽车运输再与现有的小型无人机递送货物技术相结合,这还能在更大程度上扩展和延续货运能力,优越性更可超过航空货运。据相关技术人员表示,这种车载无人机货物运输和递送的结合,目前的技术已完全可以达到,实际运用只是时间问题而已。

或许,很多人看到此,都会觉得不可思议,航空无人机运用已经有一个较长的发展历史阶段了,现在与互联网、人工智能相结合,为何反而落后于陆路货运无人驾驶汽车发展呢?当然,更有人提出,如果航空货运无人机仍然不能有很好的发展,那么,陆路汽车货运将取代航空货运。

对于这样的不解和货运无人机发展的困境,很多人都把矛头指向了政府部门,认为是当前严苛的管理限制了无人机的进一步发展。这样的认识其实有偏颇的。

对无人机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的当属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对非特殊任务的无人机就制定有“PART 107”管理规则,其对无人机的重量、高度、速度、操纵人员要求和飞行范围均有严格的规定。仅飞行范围的内容就规定:无人机必须要在操纵人员视线范围内飞行。操纵人员不允许在有遮挡的建筑物或汽车中操控无人机。无人机只能允许在日出前30分钟至日落后30分钟期间飞行,需要装有预防碰撞的指示灯。若在管控的空域飞行,需提前申请,只有在非管控空域可按要求自由飞行。

很明显,所谓严苛的规定,都是根据目前无人机现有技术状况做出的,并非要阻碍其发展。我认为,无人驾驶汽车发展之所以会超越无人机,主要是其技术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操纵系统,而无人机虽然多种多样,但并没有发展出这样的运行系统,自然也就限定了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也有人投资于管理相对宽松的国家,或发展水上无人机。而实际情况却表明,由于这一类无人机系统操控技术没解决,尺寸虽然加大了,载运能力有所提高,但诸如防撞和失控等风险也同样随之增加了,技术却无法跟上要求。

所以,目前无人机发展受限是在其自身技术没过关,而并非完全是法规对其限制。(航家作者:王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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