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参加东方卫视子午线栏目的电话连线,谈到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中关于飞机上使用手机的问题。
很多媒体为了吸引眼球都在说:《严禁在航空器内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和《坐飞机玩手机拟最高罚5万元有钱不能任性!》,有的甚至说国外手机可以用飞行模式,国内为什么不能用?以及各种不着边际的理论都来了!一时间铺天盖地占据各个媒体显著位置!实际上是这样吗?
我们来看看这个问题到底是怎么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原文:(第十一章)
第一百五十条之八【非法干扰行为的列举】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包括:
(六)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十一章规定,实施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法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金额可以增加到五万元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规使用手机=严禁使用手机?
《征求意见稿》这个“违规使用手机”和“严禁使用手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关于本次《征求意见稿》修行的说明是这样说的:
加强安全保卫的要求。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关乎公众利益,是民用航空活动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有必要在民航法中进一步明确。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一章,明确了安全保卫工作原则、机构职责、安全检查、安全保卫方案、非法干扰行为。
目前各国的规定
目前,大部分国家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规定是“在起飞落地等飞行关键阶段是禁止使用手机的通话功能,在飞行的全程是可以使用手机的“飞行模式”,而在飞机落地后的地面滑行阶段可以使用通话功能。”无论在哪个国家,“违规使用手机”都是一样会被处罚的!
《上位法》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一切航空活动的基础法律,民航运行的所有规章制度均不得与其冲突,《民用航空法》需要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而不是像民航规章只需要交通部和民航局通过即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对于“违规使用手机”的规定,不是“严禁使用手机”,虽然目前现阶段我国的行业管理规定是在飞行的各个阶段禁止使用手机,但不是说以后手机使用的规定不可以修订。手机使用规定的修订不在于人大的立法层面,而在于行业管理的交通部(民航局)层面,甚至有可能是航空公司自行定义的层面!而在未来即使开放使用手机的“飞行模式”,甚至通话功能,也并不会和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冲突。(航家作家:陈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