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发改委对“中国联合航空公司”自立收费项目处以443210元罚款之事公布后,一时间业内业外都对此处罚议论纷纷。一些人表示这是廉价航空的经营创新手段,政府不应该干预。而业外人士则认为,航企收费项目让人眼花缭乱,政府应该予以管理。实际上,这些说法都没有说到关键点上。我认为,之所以被称之为“选座费”收款项目被罚的是中联航,完全是该收费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北京市发改委的处罚是根据,“2015年3月29日至12月23日期间,中国联航按照经济舱31排到第一个安全出口座位(不含)为止,每人每次20元,安全出口之后的各排座位,每人每次10元的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收取选座费,共计向71条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航线乘客26853人,收取了443210元选座费。这一自立的‘选座收费’项目,违反了相关规定,并构成‘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乘客443210元价款。”
很明显,“中国联航按照经济舱31排到第一个安全出口座位(不含)为止,每人每次20元,安全出口之后的各排座位,每人每次10元的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收取选座费,”是将客舱中一部分座位在机票之外直接加价收费,并不是中联航所称的“选座费”。从目前看,中联航并不是孤例,现在国内一些低成本航空也在以同样的方式,向旅客收取机票外额外的费用,并有旅客对此提出过异议:“我不选座,凭啥还得交选座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票属于“政府指导价”,机票中已包含了旅客运输及享受指定座位的服务,所以,中联航是不能再额外收取座位的费用。
或许,有人会说,国航和南航不是也有收取“选座费”吗?为什么被罚的只有中联航呢?
其实,人们对“选座费”的认识误区就在于此处。国航和南航收取的“选座费”(尽管主要还是国际航线上收取)是根据旅客提出的选座要求,收取的服务费用。毕竟,满足某旅客选座需求后,会影响到其他旅客的利益,所以,收取费用是一个相对的公平选择。对于航空公司而言,这也是航企为旅客推出的一项附加服务项目,作为服务也是有成本的,收取费用合情合理,也合乎相关法律的要求。价格法中列有专门的“服务价格”类别,而“服务价格”大多数是“实行市场调节价”,不是“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如此比较之下,我们便能看出,中联航的“选座费”和国航、南航的是不一样的,所以,被罚的不会是别人,恰恰是中联航的自行在机票之外加价的“选座费”。
可能一些人还会回到老话题上,即一些人认为,旅客有钱就能享受特殊待遇,不公平!实际上,市场运作机制的公平不能看表面现象,而是要看这些多交的钱,最后都用在企业扩大在生产之中。而航企的多大在生产无非就是购置更先进和更安全的飞机,提供很好的乘机环境,所以,享受的并不是某个旅客,而是每一个旅客。(航家作者:王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