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中,最引人注目的恐怕是这一句:“第五条 除以下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通用航空发达国家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施行的是报备制,即将飞行任务和计划,提前若干小时(美国半小时),通过各种方式,报知航空当局(有些G类空域甚至不用),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下(比如911),自行准备,到点起飞就可以了。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类似军管的“离地三尺必须申报,否则予以击落……”严格、苛刻的飞行任务审批制度,这个制度就是套在通用航空脖子上的绳套,只要有个风吹草动,演习了,专机保障了,流量控制了,首长不高兴了……小绳一收,通用航空立刻窒息而死……至少是奄奄一息!笔者一直认为:飞行任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是通用航空发展的最必要条件。现在,“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来了!但要注意这里“在飞行实施前”多长时间,半小时,几小时,几天?“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多出申请两个字,申请需要批准吗?谁来批准?什么情况下准,什么情况下不准?这些疑问,请等待细则出台吧!至少今年12月1日以后,除了那九种情况(和大部分人没关系),不需要再厚着脸皮、陪着小心,求爷爷告奶奶,去申请什么长期任务计划、临时飞行计划了!中国通用航空向前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习大大的“减少行政审批,把市场还给市场”,起作用啊!
广大飞行爱好者们,先别太早高兴,要达到真正的规范的“低空开放”,还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低空空域运行管理办法》、《低空空域分类划设规定》这三个文件的出台需要高度关注!刚从说到的“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就是和它们连在一起的。目前,三种空域(管制、监视、报告)的划设还不明确。按照现在的理解,报告空域里的飞行是不需要批准的(飞入管制空域需要批准,发达国家也有类似规定,可以边飞便申请),但如果报告空域被划设的范围、高度非常小,并且相互隔离,只有点,没有线(航线),连不成片,飞机只能围着本场转圈圈,那这个“备案制”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了!“改革不会一步到位”,“想飞就飞”还需要等待。
接着解读,“第十条 通用航空飞行需在野外(含水面)临时起降且不涉及永久设施建设的,临时起降场地由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勘选,连同飞行计划一并报所在飞行管制分区。临时起降场地的选择,必须避开飞行繁忙地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得影响飞行安全和重要目标安全。”机场(包括直升机起降点)是开展飞行活动的基本条件。长期以来,中国通用航空机场的建设参照运输机场标准审查、设计、批准,其标准之高,手续之繁杂,建设难度之大,“比登天(飞行)还难”。导致了全国范围内,只有三百多个通用航空机场和起降点(美国是一万九千多个)!没地方起降,没地方放飞机,是通用航空的老大难问题。其实,通用航空起降点可以简单到是一块平整的土地或草地!现在“通用航空飞行需在野外(含水面)临时起降且不涉及永久设施建设的,临时起降场地由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勘选”,也来了!这里可以想象的空间就太大了!
一块空地,符合飞行安全基本要求(长宽、净空、坡度),一个临时机库,“连同飞行计划一并报所在飞行管制分区”,只要“避开飞行繁忙地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影响飞行安全和重要目标安全”,这些地方通常应该是报告空域范围内吧,飞行计划只需报备且是长期的,就可以成为起降场地了!祖国处处是机场的那天真的要来了吗?当然,“连同飞行计划一并报所在飞行管制分区”后,需要批准吗?没说。但只要“避开飞行繁忙地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影响飞行安全和重要目标安全”,是没有理由不批准的!赶快行动吧!
趁着通航热,以建通用航空机场为由,有人大量圈地,并想独占通航机场资源。这个规定的出台,会给他们泼泼冷水吗?
“第十四条 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其航空器应当配有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备有能够保证操作人员与军民航空管部门沟通联络、及时掌握航空器位置的设备。”那么,“不需要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一定要配备二次雷达应答机。”可以这样理解吗?
“第十五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起飞、着陆标准由机长或者飞行员根据适航标准、气象条件和任务要求确定。”“谁批准谁负责”是带着空管人员头上的紧箍咒,怕丢乌纱帽,所以干脆不批准。一句通航飞行员的原话“他比我亲爹还关心我的安全!”是的,飞机呆在地面上,空管最安全。现在,不需要谁批准了,让飞行员自己负责他们的天空吧!
低空开放是顶层设计,应该是科学有序的,需要探索,需要勇气,肯定也需要时间。想飞的朋友们,做准备吧,春天毕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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