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空闹”须出法律组合拳

  治理“空闹”须及时健全航空法律法规。航空安全立法应该在乘客、航空公司、机场三者间保持公允与平衡,并不是单向规范乘客。由于很多“空闹”都来源于航班延误,旅客应依法理性维权,守住权利边界,而非采取大闹航班等不理智行为。

  治理“空闹”须及时健全航空法律法规。航空安全立法应该在乘客、航空公司、机场三者间保持公允与平衡,并不是单向规范乘客。由于很多“空闹”都来源于航班延误,旅客应依法理性维权,守住权利边界,而非采取大闹航班等不理智行为。

  近年来,“空闹”似乎越来越多。一些乘客从地面闹到空中,直接威胁航空安全,大有任性到底之架势。这不禁让人感叹旅客公共安全意识的极度淡薄和对航空法认知的严重缺失。

  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保障

  为阻止威胁、破坏国际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在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三个国际航空保安公约。第一个是1963年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简称为《东京公约》。第二个是1970年在海牙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为《海牙公约》。第三个是1971年在蒙特利尔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为《蒙特利尔公约》。为弥补《蒙特利尔公约》的某些不足,1988年在蒙特利尔签订了《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定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1974年3月22日通过了有关航空保安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并被指定为附件17——《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该附件提出了诸多具体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要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各缔约国参照执行建议措施,严格执行附件中的国际标准。

  我国加入这些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后,积极将公约相关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航空保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了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相互配合的航空保安法律体系。

  “空闹”是全球航空业通病

  “空闹”或“机族”是戏说,航空法专业术语应是“不轨旅客”。不轨旅客是指那些不遵守机上行为规则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挥,扰乱机上正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旅客。近年来,不轨旅客已成为危害航空安全的重要因素,其行为表现为诸多形式,如吸烟、酗酒、骚扰空中乘务员、武力袭击其他旅客、乘客间的打架、性骚扰和攻击、未经许可使用电子设备、毁坏机上安全设备等。“不轨旅客”并非中国独有,而是国际通病。2013年5月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第35届会议资料披露:近5年内,平均每1200次飞行中,即发生1起此类事件。

  2014年4月4日,国际民航组织通过了《关于修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将应受惩处的航空器内犯罪以及非法行为的范围,扩大至“不循规”和“扰乱性”行为,从而赋予航空器降落地所在国和经营人所在国对机上犯下的罪行及行为行使司法管辖的权利,给机上安保人员提供了法律保障。新增的关于“不循规和扰乱性”旅客的规定,特别强调了对两类行为的惩处:一是对机组成员的攻击行为,二是拒绝遵守航空器机长发出的或以机长名义发出的合法指令的行为。

  依法规范航空秩序

  目前我国民用航空活动主体日趋多元,飞行总量、新建机场不断增多,航路航线流量激增,重叠交叉、繁忙拥挤现象较为突出;“低慢小”航空器呈快速增加趋势,监控管理难度大,违规飞行时有发生,严重干扰正常飞行秩序;旅客中的“空闹”人数激增,非法干扰行为越来越频繁,对航空安全造成重大威胁。面对这一形势,我国迫切需要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制定国家航空安全法,维护规范有序的航空活动秩序。

  由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对航空事件负责,已成为一些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韩国从2014年起全面加大航空安全管理力度,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成立也处于酝酿中。这个常设的航空安全委员会,汇集航空、法律等诸多领域的专家、官员,主要是加强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并及时提供航空安全对策。我国航空安全资源分散于从事航空活动的不同部门、单位和团体组织,无法在不安全事件发生时,得以及时、充分、有效地利用。

  治理“空闹”须出法律组合拳

  治理“空闹”不仅需要旅客自觉提高文明素质和公共安全意识,更需要纳入法制轨道。

  首先,应该加大对民航法规的宣传力度。民航相关部门需让每名旅客知道不文明行为与非法干扰行为之间的界限,违法行为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其次,在我国只有个别航空公司运用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而这是国际上通用的。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旅客如发生霸机、罢乘或扰乱机场、机上公共秩序等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航空公司将“拉黑、禁飞”相关乘客,这已成为国际惯例。再次,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对旅客的非法干扰行为绝不姑息迁就。

  治理“空闹”须及时健全航空法律法规。立法应该在乘客、航空公司、机场三者间保持公允与平衡,并不是单向规范乘客。一些乘客之所以占机霸机、大闹机场,往往与航班延误有关。但航班延误的赔偿问题属于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旅客应依法理性维权。航班延误后的服务标准与赔偿标准的规则细化已经迫在眉睫。另外,应建立行业联动机制,完善旅客信用制度,将游客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通过旅游行业协会和航空运输协会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法律重拳面前,空怒族们该醒醒了:非法维权,损人害己,得不偿失。非法干扰该休矣!(本文发表于《中国交通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中国民用航空网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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