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大兴区应急局发布《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生活服务设施二期工程“8·25”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2024年8月25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生活服务设施二期工程项目内,工人在进行给水管线检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8月24日,正坤市政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某给技术员张某派发施工表,安排第二天的工作内容。8月25日事发作业前,陈某根据作业内容到总包单位项目部申请有限空间作业,总包单位经检测合格后出具了书面审批。8月25日6时30分,正坤市政公司工人陈某2根据工作安排到2号井进行试水工作,其发现井内法兰处漏水。陈某2将1号井内阀门关闭后,找到技术员张某,让其找人和他一起进行维修工作,张某喊来高某和陈某2一起去维修。
8月25日7时左右,陈某2和高某到达事发工作区域。陈某2将2号井井盖打开进行通风,然后用气体检测仪测试井内气体,检测仪没有报警。陈某2进入井内,将截止阀D打开放水,高某在井上用水泵抽水。抽完水后,高某也进入井室内与陈某2一起拆卸法兰的螺栓。拆完后,高某上到地面将热熔设备交给陈某2,陈某2进行热熔连接工作,完成后陈某2也上到地面等待热熔点冷却。
约一小时左右,陈某2进入2号井内查看,热熔连接处已冷却,其将螺栓拧好后让高某打开1号井阀门。后发现维修位置往外呲水,又让高某关闭1号井阀门,此时维修位置给水仍然向外渗漏。后高某也进入井室内与陈某2一起拆卸法兰的螺栓,高某在管道南侧,陈某2在管道北侧。当螺栓快拆完时,陈某2发现承插口处向井室内呲水,赶紧叫高某一起向井筒处走。二人到达井筒下方,高某手抓脚蹬要向上攀爬,这时承插口脱开,水猛然喷发,高某向东侧倒下。陈某2用左手抓住高某,右手抓紧脚蹬,但井室内水位持续上升,已到其脖颈位置。陈某2发现无法拖拽高某后,连忙向上攀爬逃生,当其逃生到地面时,水已经从井筒入口涌出。陈某2赶紧到1号井内关闭阀门,其顺时针(顺时针为关闭阀门)拧了好几圈,这时1号井内也开始进水,已到其大腿位置。陈某2赶紧爬出1号井,发现水位没有上涨,又下到井内将阀门关闭。此时,事发区域水已经蔓延。陈某2呼喊附近工人柏某,柏某到现场后赶紧用水泵抽水并安排挖掘机挖沟将积水引走,后救援人员陆续到达现场进行施救。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组织抽水,安排挖掘机对事发井室进行挖掘。技术员张某于10时28分拨打120、10时30分拨打119求救,约30分钟左右,120和119陆续到达现场。此时,挖掘机将井室北侧破开一个洞口,陈某2从洞口进入井室发现高某在水面漂浮,陈某2将高某拖拽到洞口处,后众人合力将高某抬出,120救护人员立即对其施救,约15分钟后救护人员确认高某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向负责人陈某报告,陈某又将事故情况向公司进行汇报。中建一局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田某于11点40分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住建部门,项目经理逐级上报至中建一局公司。
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机场公安分局、机场办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要求施工单位保护事故现场,避免衍生事故发生,做好家属接待等维稳工作,确保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具体情况为:高某,男,54岁,河北省沙河市人。2024年2月27日,高某与正坤市政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担任普工岗位,工资按出勤工日结算,每日150元。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符合溺亡。(鉴定书编号:2024BL0052)
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调查、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检修作业人员在未真正关闭上游阀门情况下,维修过程中撬动法兰螺栓拆除对承插口造成扰动,导致水表井前阀门承插口与上游水管连接处脱节跑水,给水短时间大量充斥井内,作业人员未能及时逃生,造成溺亡。具体情况如下:
1.作业人员维修操作情况分析
根据作业人员供述,事发后陈某2进入1号井内关闭阀门,其顺时针(顺时针为关闭阀门)拧了好几圈,可以说明在第二次维修漏水点时,作业人员未真正关闭上游阀门;维修过程中,作业人员撬动法兰螺栓拆除对承插口造成扰动,导致水表前阀门承插口与上游进水管连接处脱节跑水。
2.给水管线流速分析
依据《室外给水设计标准》,给水管线的水流速不超过2.0米/秒。流速取2.0米/秒计算,水表井井室被水灌满的最短时间约为114秒。
3.其他考虑因素
井室内空间狭小,存有阀门、管道等器件,作业人员行动受限,且死者高某年龄较大,快速涌入的水流对其行动产生阻力,致使其未能逃生,导致溺亡。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机关调查,本次事故中无证据证明死者死亡系他杀。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高某,事发作业工人。其在作业过程中未能正确关闭上游阀门,造成脱节后给水短时间内大量充斥井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正坤市政公司,未按要求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的事故隐患;未安排专人对危险作业进行现场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郭某,正坤市政公司总经理。未督促、检查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王某1,正坤市政公司项目经理。未有效辨识事发作业的风险,未督促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未认真检查事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排查事发作业现场生产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追责问责情况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提升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中建一局公司、希达监理公司分别对项目经理吕某、项目安全总监王某2进行谈话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