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北京四中院发布了走私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并发布警示,航空公司空乘人员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引人关注。
四中院刑庭副庭长张勇介绍,2018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甄某作为空勤乘务员执行飞行的从境外至北京的ET604次航班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甄某从员工通道入境通关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用报纸和胶带包裹的疑似珍贵动物制品17件。经鉴定,上述动物制品中4件为豹牙、10件为狮牙、2件为狮指甲,共计价值人民币139000元。2019年5月20日,甄某接到侦查人员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北京海关缉私局接受调查。上述涉案物品已被依法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甄某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鉴于被告人甄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被告人甄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甄某提出自己不知所带包裹里有珍贵动物制品。其辩护人提出甄某主观上属于过失犯罪。法院经审查认为,甄某作为航空公司空乘人员,接受过岗位培训,明知我国海关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但仍违规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携带物品入境;甄某所携带的物品包装严密,且他人允诺给其较高报酬,这不符合为他人合法捎带日常生活用品的常理,故甄某应对所带物品的违法性有一定认识;甄某自述其将物品分散藏匿在行李箱中,是为了逃避海关检查,因此,即使其不明确知道包内具体为何物,但也具有概括的走私故意,故对甄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
法院警示大家对于走私行为不能存有侥幸心理,仅辩解不知法、不懂法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