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航班正常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公司,各机场集团(管理)公司,飞行学院,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中心(站),厦门、深圳、三亚航管站,珠海进近管制中心:

  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公司,各机场集团(管理)公司,飞行学院,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中心(站),厦门、深圳、三亚航管站,珠海进近管制中心:

  《民航航班正常统计办法》(以下简称《统计办法》)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单位都能认真贯彻执行,对规范和促进航班正常统计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航班运输量的迅速增长及机场综合保障条件的变化,根据各地反映的航班实际运行情况和要求,现对《统计办法》中的有关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北京/首都、上海/浦东、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离港航班正常统计标准修改为:关舱门25分钟以内起飞为正常(原规定为20分钟)。

  二、航空公司安排一架飞机执行多个始发航班,如因第一个往返航班延误导致后续航班延误时,第二个往返航班延误原因统计与第一个往返航班延误原因相同,第三个往返航班及其后续航班和无备份运力执行继续延误,其延误原因为“公司计划”原因。

  三、在统计“流量控制”原因延误航班时,可在第9项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增加(6)军方原因。将因军方原因造成的延误航班单独统计,填入“需要说明原因”一栏中,并要求附有文字说明。

  四、航空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标准航段运行时间表》和航班最少过站时间规定安排航班计划。对没有按上述规定安排的航班,其延误原因均统计为“公司计划”原因。

  以上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民航总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此电发至各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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