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际、香港及澳门定期航线加班管理、严格控制包机飞行的通知

  民航明传电报发在签批盖章鲍培德等级部委号民航机号国际、东方、南方、北方、西南、西北、云南、新疆、厦门、上海、海南航空公司:今年l~6月份,国际、香港及澳门定期航线航班的旅客运输量继续保持增长势头,但经济效益严重滑坡,亏损严重,除价格低廉外,加班、包机过多,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按规律,定期航线航班客货源增多时,应提高价格,以确保利润最大化。但航空公司并未提高价格,而是大量加班、包机,追求旅客量和收入的增长,而忽视了成本的增加,使收入水平下降,造成飞得越多亏损越大。

  民航明传电报发在签批盖章鲍培德等级部委号民航机号国际、东方、南方、北方、西南、西北、云南、新疆、厦门、上海、海南航空公司:今年l~6月份,国际、香港及澳门定期航线航班的旅客运输量继续保持增长势头,但经济效益严重滑坡,亏损严重,除价格低廉外,加班、包机过多,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按规律,定期航线航班客货源增多时,应提高价格,以确保利润最大化。但航空公司并未提高价格,而是大量加班、包机,追求旅客量和收入的增长,而忽视了成本的增加,使收入水平下降,造成飞得越多亏损越大。

  为提高国际、香港及澳门定期航线航班的经济效益,经研究决定,从9月1日起,各航空公司必须严格控制加班、包机。航空公司要努力为定期航班组织客货源,充分利用定期航班的运力:客货源多的定期航线要提高价格,避免大量加班、包机,冲击定期航线航班,影响利润的增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班

  (一)各航空公司必须努力开拓市场,积极为定期航线航班组织客货源,适当提高价格水平,增加定期航线航班的利润。

  (二)定期航线航班当月订座率达到78%以上时,方可申请加班。

  (三),航空公司只能在定期航线上安排加班,加班不得改变航线。申请加班的班次不能超过正班的班次。如客人较多,应大幅提高价格和提高客座利用率,以确保正班的利润最大化。

  (四)使用湿租飞机经营定期国际、香港及澳门航线的加班时,不得改变航线。

  (五)航空公司加班申请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不符合的,总局不予受理。

  二、包机

  (一)航空公司必须严格控制包机飞行,在有定期航班飞行的航线上不得经营包机。一般情况下,也不得在定期航班航线通航点上(包括境内外始发点及目的地点)组织包机;

  (二)航空公司经营包机,应在国内一点到国外一点间进行。不准经营在国内两点间串飞的包机。

  (三)无特殊情况的,两家航空公司不得在相同的地点间经营包机。

  (四)航空公司不得跨地区管理局所辖区域组织包机。

  (五)充分利用国内航班衔接国际、港澳航线航班及包机的客人,提高国内航班客座利用率。

  (六)航空公司经营包机,应当事先与包机人签订包机合同,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和营业场所;

  2.授权范围;

  3.合同期限;

  4.运输凭证的使用;

  5.旅客总人数或者货物总重量;

  6.结算方式;

  7.包机价格及适用的运输条件;

  8.合同解除事项;

  9.违约责任;

  l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航空公司不得经营定期化包机,不得签定长期包机合同。

  (八)经营我国和外国间的包机及载运的旅客、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

  (九)经营包机的航空公司,不得在其班期时刻表上刊登包机飞行的班期时间、机型等有关内容。

  (十)包机旅客的客票必须由航空公司填开,加盖航空公司营业用章,并在客票价格栏内注明包机字样。

  (十一)航空公司不得使用湿租外国航空器经营包机。根据政府间协议批准的,不得在境内两点间飞行。

  (十二)包机飞行的我国境内始发地点应当是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或者临时开放的国际机场或者设关机场。

  (十三)经营包机的航空公司不得将包机座位输入计算机订座系统销售。

  (十四)包机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刊登有关包机飞行的促销广告以及进行任何销售活动,包机人不得销售散客及零散货物。

  (十五)包机人取消包机必须提前通知乘坐包机的乘客或货主。

  (十六)包机人不得使用不公平或欺骗性的竞争方法从事包机飞行。

  (十七)包机人应当提供其担保人出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担保书。

  (十八)包机人必须按包机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各种包机费用。

  (十九)航空公司申请包机飞行应当在前一个月20日前提出。航空公司不能在前一个月20日前提出的,必须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十)航空公司申请包机飞行,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理由,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航空器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名称及其地址;

  2.包机飞行计划、始发地、目的地、包机代号、座位数/载量、日期以及每次包机飞行的价格;

  3.包机的始发地、目的地及起降时刻和航路(UTC时间);

  4.飞行目的;

  5.航空器上拟载运的实际旅客人数和/或货物名称、重量;

  6.包机合同书及包机的各类证明材料;

  7.地面服务代理人名称;

  8.根据政府间协议允许使用湿租飞机执行包机飞行的,还应提供湿租协议;

  9.其他事项。

  (二十一)航空公司的子公司一律不得组织国际、香港及澳门地区的包机飞行。

  (二十二)航空公司经营包机,应当符合上述各项要求,不符合的,总局不予受理。

  (二十三)航空公司违反上述要求,擅自经营包机的,总局将取消其包机经营资格。

  请严格按照执行。

  民航总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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