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引接民航航管雷达信息的有关规定

各管理局:  随着民航事业的发展,民航空管设施建设大大加强,大批航管雷的投产使用极大地提高了空中交通管制保障能力,成为增加流量、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的重要手段。

各管理局:

  随着民航事业的发展,民航空管设施建设大大加强,大批航管雷的投产使用极大地提高了空中交通管制保障能力,成为增加流量、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的重要手段。

  目前,一些非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提出要求引接航管雷达信息,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不允许非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引接和使用航管雷达信息。

  二、出于科研、实验等目的需要临时引接航管雷达信息,需经民航总局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签订有关协议后方可实施。

  三、有关场面监视雷达的应用问题另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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