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航空管中心(站)会计制度转轨账务衔接处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总局空管局:  《民航空管中心(站)会计制度转轨账务衔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自今年实施以来,对规范和指导民航空管中心(站)会计制度转轨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此,我们在衔接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民航空管中心(站)会计制度转轨账务

各地区管理局,总局空管局:

  《民航空管中心(站)会计制度转轨账务衔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自今年实施以来,对规范和指导民航空管中心(站)会计制度转轨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此,我们在衔接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民航空管中心(站)会计制度转轨账务

  衔接处理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空管中心(站)会计制度转轨账务衔接处理办法补充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划发展财务司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民航空管中心(站)会计制度转轨账务

衔接处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适应民航空管中心(站)会计制度转轨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民航空管中心(站)事业会计核算,现就《民航空管中心(站)会计制度转轨账务衔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中的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衔接办法第二项“科目衔接”中第(三)项“净资产类科目”第3条"'c固定基金'科目先按原企业账中固定资产净值(自有固定资产)填列",补充规定为,“固定基金”科目先按原企业账中2003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净值扣除融资租赁和贷款中尚未偿还的融资租赁本金和贷款本金后的固定资产净值填列。这是由于事业单位融资租人和以各种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不同步登记,只有在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和贷款本金时,才根据每次支付金额相应增加固定基金。

  二、衔接办法第二项“科目衔接”中第(三)项“净资产类科目”第3条“‘专用基金一修购基金’科目先按原企业账中‘累计折旧’科目数额填列”,补充规定为:“专用基金一修购基金”科目先按原企业账中2003年12月31日“累计折旧”科目余额扣除空管中心(站)成立年度的累计折旧年初数的金额填列。这是由于空管中心(站)成立年度的累计折旧年初数系自原省(区、局)、机场分离前提取,作为自有资金可能存在被支用情况;如不扣减,会造成空管中心(站)累计折旧提取年度与修购基金支出年度不匹配。

  三、由于上述第一项第l、2条“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一修购基金"补充规定的影响,衔接办法第二项“科目衔接”第(三)项“净资产类科目’’第1条补充规定为:将企业账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的合计数扣除企业会计制度中“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累计折旧”以及固定资产净值,再加上尚未偿还的融资租赁本金和贷款本金、成立年度的累计折旧年初数后的数额,列入事业会计制度中的“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四、衔接办法第二项“科目衔接”中第(三)项“净资产类科目”中第3条第(2)项第①条补充规定为:追溯调整期间因接受捐赠、盘盈、上级单位拨入增加的固定资产,按人账时确认的累计折旧数额借记“专用基金一修购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五、衔接办法第二项“科目衔接"中第(三)项“净资产类科目”中第3条第(2)项第②条补充规定为:追溯调整期间因盘亏、毁损、报废、出售、对外捐赠、对外投资、拨出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处置时确认的累计折旧数额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一修购基金”科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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