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新的征收方式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航空公司、机场公司: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费”)征收方式改革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避免销售环节,特别是境外销售环节的差异性可能给航空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航空公司意见,现将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各航空公司、机场公司: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费”)征收方式改革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避免销售环节,特别是境外销售环节的差异性可能给航空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航空公司意见,现将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2004年8月1日以前销售的、乘机日前为2004年9月1日(含)以后的客票,旅客无需补缴机场费,民航总局轻松中心也不向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

  二、2004年8月1日起销售的、乘机日期为2004年9月1日的(含)以后的客票,如遇旅客未缴纳机场费,不再要求旅客补缴机场费,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也不向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

  三、2004年9月1日起销售的,乘机日期为2004年9月1日(含)以后的客票,如遇旅客未缴纳机场费的,民航总局清算中心按应缴机场费的50%向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

  四、2004年10月1日起销售的客票,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旅客未缴纳机场费的,民航总局清算中心将全额向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

  五、为减轻航空公司的负担,各相关机场统计9月份航空公司国际个地区航班(香港、澳门)旅客载运量时,应与航空公司或其地面服务代理核对航班旅客乘机联,并在《中国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申报表》“备注”栏中标明未缴纳机场费的旅客人数。机场和航空公司会期地面服务代理双方需在核对后的《中国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申报表》上签字证明。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依据实际缴纳机场费的旅客人数向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

  六、从2004年10月1日起,民航总局清算中心将依据机场报送的《中国民航机场管理建设申报表》航班旅客人数向承运航空公司开账结算。航空公司若发现上述一、二、三条所叙述旅客未缴纳机场费情况时,应向民航总局清算中心提出,并附旅客客票乘机联影印件证明。民航总局清算中心将按所确定的原则,在下期帐单中做出调整,并单独列示。

  特此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划发展财务司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