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空管业务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总局空管局、总局清算中心:  为贯彻执行《民航总局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适应总局预算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规范、指导与民航空管业务有关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特制定《(民航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空管业务补充规定》,2005年10月1日起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所属空管单位、总局空管局、总局清算中心范围内执行。以前年度总局颁发的相关文件条款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单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规划发展财务司联系。

各地区管理局、总局空管局、总局清算中心:

  为贯彻执行《民航总局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适应总局预算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规范、指导与民航空管业务有关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特制定《(民航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空管业务补充规定》,2005年10月1日起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所属空管单位、总局空管局、总局清算中心范围内执行。以前年度总局颁发的相关文件条款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单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规划发展财务司联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民航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空管业务补充规定

   

  一、空管收入确认与拨付 

  (一)空管收入确认

  各空管单位国内、国际收入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由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负责结算的外航飞机服务收入,应于对外开账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各有关单位开出“贷项账单”、“地区航路费分配清单”。各空管单位在收到清算中心开出的“贷项账单”、“地区航路费分配清单”等凭证后,应据此逐月、全额确认收入(含清算中心代理手续费)。外航飞机服务收入由于结算时问原因产生的年末暂估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异,计入下一年收入额,但该项差异原则上不能超过实际收入的5%。差异额如超过上述比例,应在该收入调整年度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差异额、形成的原因及对报表项目的影响。

  (二)空管收入拨付程序及账务处理

  1.拨付程序。

  国内收入暂由各空管单位自行结算、收取;外航飞机服务收入由清算中心代收。总局财务主管部门按核定的空管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支出,扣除其国内收入后,拨付差额款项。具体由清算中心根据总局每月拨付通知执行。清算中心应于接到拨付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拨付各地区管理局,同时提供当月应拨款项通知单。各地区管理局应于收到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预算将资金拨付各地区空管局、空管中心(站)。

  清算中心应于服务月份终了后30日内,将各空管单位服务月份的外航飞机服务收人明细表、外航飞机服务收入专户各项资金余额上报总局财务主管部门。

  2.账务处理。

  空管单位按月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空管事业收入”科目。年终结账前,未收到相关单位转来上述结算凭证,应按规定暂估人账,并于第二年调整,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全面反映当年收人。

  各地区管理局每月收到总局拨付预算资金时,计人相应的往来科目。空管单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上级应拨款一总局拨付预算资金”科目。

  年末, 各空管单位应按核定预算支出数与国内收人数的差额, 借记“ 上级应拨款一总局拨付预算资金” 科目, 按暂估全年外航飞机服务收入, 贷记“ 应收账款一外航飞机服务收入” , 差额借记“ 上缴上级支出” 科目或贷记“ 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二、年末资金清算(一)清算收人

  

  清算收人范围包括:

  1、空管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事业收入。包括国内外飞机机场进近指挥服务收入、国内外飞机航路服务收入、临时来华飞机服务收人、航行情报资料服务收入、电报电话电传服务收入、飞行校验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2、空管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以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

  3、空管单位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人和附属企业上缴的利润。

  4、除各项空管收入以外的其他收人, 如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5、空管单位从民航总局取得的由财政拨人的各类事业经费。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

  清算收人不包括非空管主营业务单位的收人, 如院校、医院等。年末清算时可以考虑调减清算收人的项目包括: 从当地取得的财政拨款或补助; 地区管理局本部2003年以前企业户转人事业户的沉淀资金利息收人;其他特殊项目。

  (二)清算支出

  清算支出范围包括:

  1、空管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发生的事业支出, 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

  2、空管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经营支出。

  3、空管单位用财政收入以外的收人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空管单位从民航总局取得的财政拨款项目支出。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

  清算支出不包括非空管主营业务单位的支出, 如院校、医院等; 年末清算时可以考虑调增清算支出的项目包括: 空管单位决算收人高于总局核定预算部分所负担的各项税金及附加;自然灾害、政策性等非正常损失;其他特殊项目。

  (三)凡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清算收支指标的,地区管理局应于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提前报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审批。总局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决算收支及清算收支调整情况,于预算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下达预算年度清算收入和支出,据此拨付各空管单位预算资金尾款。各空管单位相应调整“上缴上级支出”、“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应拨款”等科目。

  三、职工福利基金分配 

  (一)分配原则

  总局按照空管调剂资金年度收支结余的40%和60%分别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并对空管单位职工福利基金予以适当补贴。补贴原则是:总局根据当年集中计提的福利基金情况,按一定标准拨补职工福利基金。对预算年度有上缴上级支出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总局于预算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随清算收支一并下达该部分职工福利基金(从工资总额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核算方法不变)。

  (二)账务处理

  空管单位应按总局拨付的上一年度职工福利基金数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说明各二级汇总单位报送的年度空管纳税申报表中,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部分,对于上缴上级支出原因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总局予以认可,调增的应交所得税额由总局负担。其余纳税调整调增的项目,如工资性支出、业务招待费、处置资产损失等,总局将不予认可,由此增加的应交所得税支出由各单位承担。 

  

附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