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新机场非主基地航空公司保障基地工程专业工程暂估价-空调设备采购 招标公告

呼和浩特新机场非主基地航空公司保障基地工程专业工程暂估价-空调设备采购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呼和浩特新机场非主基地航空公司保障基地工程专业工程暂估价-空调设备采购,已经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内发改铁航字【2023】1262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100%,本项目预算资金11953539.00元。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名称:呼和浩特新机场非主基地航空公司保障基地工程专业工程暂估价-空调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K1500002024071501

招标范围及内容:本次招标不划分标段。招标内容包括设备供货,以及在项目现场的装卸、运输、仓储保管、吊装、指导安装、配合调试(包括配合设备联调)、验收、配合向管理部门报检、预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详见设备清单。其中冷水机组、空调机组、风机盘管为主控设备,其余为非主控设备。

交货期:接到招标人发货通知在2024年0801日-2025年03月20日内完成供货、指导安装、配合调试。

交货地点: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巧尔什营乡。

交货方式:现场落地交货。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标准,验收合格。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有能力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及相应的技术和服务。

3.2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中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3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近3年(2021年、2022年、2023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无财务审计报告的,提供其近期有效的基本开户银行的结算证明或资信证明)。

3.4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得在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3.5信誉要求:

1)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内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2)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内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行为;

4)在最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如没有,提供说明或者承诺函)。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不见面开标),相关事宜详见操作手册,登录网址;http://222.74.200.108:8081/TPBidder/点击操作手册下载。

4.2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

4.3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0717-2024年0724

4.4文件获取方式:详见操作手册4.2章节。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08090930分。

5.2递交方式:详见操作手册4.2章节。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6.1开标时间:2024年08090930分

6.2开标地点:远程开标。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219.148.175.179:9443/BidOpening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mgztb.com.cn

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jy.nmg.gov.cn

此公告在以上媒介同时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

九、联系方式

名称: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关山路 552号

联系人:张雄雄

联系电话:18710869709

 

招标代理:内蒙古佳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方银座1010室

联系人:马鹏飞

联系电话:15389812108

十、其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或备案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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