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类型: | 机务人员 |
事件类型: | 运行保障 |
事件经过: | |
关于飞行记录附页有效性问题报告: CCAR-121.701中要求:飞机的“飞行记录本”在每次起飞前须在地面保存一份记录上一次飞行和本次飞行前填写内容的飞机飞行记录本的附页。 我所报告的问题是:我部在保障东航MUXXXX航班飞机航前工作中,机务维护保障工作完成后,已经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上进行了放行签署,在请该机机长或机组成员签字确认所完全工作的质量认可时,机长拒绝签字确认,并声明东航从来就没有要求机长在航前记录本上签字。以我个人的名誉,向专家请教,机务保障人员所撕下来的飞行记录附页上只有机务保障放行签署,而没有任何其他信息,这样是否符合适航要求?是否符合适航性?有作为适航依据保存的意义吗?请专家给予答复。谢谢! 注明:我部除了保障东航飞机的航前维护工作外,还负责国航、海航飞机的航前保障工作,但是,国航和海航机长都是在飞行记录本上签字确认机务保障工作的。 |
|
专家点评: | |
中国民航法规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121.701条“飞机飞行记录本”规定: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于每一架飞机建立飞机飞行记录本,记录运行中发现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况及所进行的维修工作;另外,它还用于记录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运行信息、飞行机组和维修人员需要了解的有关数据。 (b)飞机飞行记录本中应当包括飞机运行信息、影响飞机适航性和安全运行的任何缺陷及保留状况、要求的维修项目、维修工作记录、飞机放行等内容。 (c) 飞机飞行记录本的格式应当固定,各项内容应当使用墨水或者不可以更改的书写工具及时填写,并且有足够的复页以保证满足使用和保存要求。 (d)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飞机上飞行机组成员易于取用的地方放置一份飞机飞行记录本原件,其中至少记录包括每次飞行前三次飞行期间填写内容的连续记录,并且每次起飞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记录上一次飞行和本次飞行前填写内容的飞机飞行记录本的复页。 (e)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规定飞机飞行记录本的格式及填写、使用和保存要求。 121部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机长签字;国航在《航线维修管理手册》中规定了机务人员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上签署放行后交机机长签收;而东航在经局方批准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没有规定需要机长签字,东航也确认不要求机长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上签字;另外,即使规定了机长签字,也不是代表机长对机务所完成维修工作的质量进行确认。 基于以上原因,东航机长不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上签字并不影响飞机记录纸符合适航要求。 另外,报告中提到“机务保障人员所撕下来的飞行记录附页上只有机务保障放行签署,而没有任何其他信息”,记录本上应该有相应的一些相关记录或标注信息,不应该“没有任何其他信息”。(来源:中国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