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类型: | 机务人员 |
事件类型: | 运行保障 |
事件经过: | |
你好,今有一个关于适航方面的问题,请帮助转交给专家给予指点一下。 具体问题是:大连机场目前有2架大新华航空股份公司B737-800型飞机在本场过夜(长期),检查放行工作由其公司派住的机务人员完成,我机场机务负责接机和送机的勤务保障工作。因为大新华航空公司该机型航前、航后工作单上面没有相关的接机和送机程序,我部采取在工作单上注名勤务保障项目和保障人员签名的形式,并收取工作单按照适航要求保持30天,以作为一种自我责任落实和保护的措施。但是,近日我部质控部门要求不需要再收取为该公司所保障飞机的航前、航后工作单,也不需要签署任何的保障记录。这种由我部完成的接机和送机勤务保障工作,就可以不需要签署完成保障的工作记录吗?那么,最后的适航责任由谁来承担呢(如:在送机时漏掉检查项目,从而导致发生不安全事件时)?请专家详解。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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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 |
专家分析一: 该报告人反映的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目前航空公司委托机场承担航空器勤务保障工作主要存在三种形式,一是航空公司派驻机务人员承担航前、航后勤务保障工作,机场只承担过站勤务保障工作;二是航空公司提供勤务保障工作单/飞机接送工作单,机场承担过站勤务保障工作;三是航空公司不提供勤务保障工作单/飞机接送工作单,机场承担全部勤务保障工作。 无论何种情况,机场航空器勤务保障人员都必须按照航空公司提供的工作单完成相应勤务作业,或按照MH/T 3010.15-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的要求机场自行制定的工作单完成相应勤务作业,并保存相应的记录。 专家分析二: 咨询通告AC-145-6 规定:一般勤务工作不作为航线维修项目,不论航空营运人采用自理或协议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勤务工作,均由航空营运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航线的一般勤务工作不单独批准,而作为航空营运人运行许可审查的一部分。 咨询通告AC-121-57《飞机地面勤务》规定:飞机的地面勤务工作是保证航空运营人的航班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最基础的工作之一,虽然CCAR-145部未将地面勤务工作单独列为维修许可的项目,但由于大部分地面勤务工作的涉及到直接接触飞机,并且其管理也同飞机维修工作的管理直接关联,有的甚至直接由维修人员进行操作,因此在CCAR-121部将地面勤务工作列入飞机维修要求中。 对于大部分的地面勤务工作,民航维修行业标准中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AC-121-57直接引用,并且作为CCAR-121部的强制性要求。 对勤务工作的记录和工作单卡,AC-121-57规定,为飞机加(放)油料、充气、充氧应当有加(放)时间和记录;除冰、雪、霜和航线腐蚀预防与维护工作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单卡,并按照工作单卡进行工作。 其它日常勤务工作没有记录要求,由营运人自行规定,并通过勤务代理协议规定如何签署。适航责任由签署航线维修工作单的维修人员和放行人员来承担,而不是勤务人员。不论航空营运人采用自理或协议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勤务工作,均由航空营运人承担全部责任。(来源:中国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