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类型: | 机务人员 |
事件类型: | 航空地面安全 |
事件经过: | |
你好,提一个关于飞机所使用的前轮转弯“旁通销”是否有明确要求的问题(如在飞机制造厂家制作或制造厂家委托其他设备厂家制作或航空公司自行生产的“旁通销”)。我机场维修保障部门每天有40多架次的飞机需要停靠廊桥,也就是说,每天要使用前轮转弯“旁通销”40多次,以为推出廊桥停靠区域飞机所使用。问题是:我部目前所使用的“旁通销”的来源于航空公司配给的(其中有的是航空公司制作的),也有很早以前我部门自行自做的。在使用不是原厂家生产的“旁通销”保障外航飞机时,外航人员对我们所使用的“旁通销”提出了质疑,说我们所使用的“旁通销”不符合适航要求。我部所持有的原厂“旁通销”数量有限,不能满足所有停靠廊桥飞机的使用需要,因而采用了一些自制的“旁通销”,这样不知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如果不符合标准要求,那么我们从什么地方能获取到原来厂家生产的“旁通销”,自己生产的“旁通销”怎样才能够被认定为合法使用的设备(包括航空公司制作)。请有关专家详解一下,谢谢! | |
专家点评: | |
报告中提到的起落架前轮转弯“旁通销”,我们一般称之为起落架“转弯销”。该“转弯销”在AMM手册中规定了其件号和序号。也就是说对此“转弯销”必须达到设计性能标准,如其使用的材料、外形等。故该“转弯销”的使用、制造必须获得适航批准。 所有协议的维修单位应该使用航空公司规定的“转弯销”。因为:有些航空公司已经根据飞机的维护情况,对其公司的一些机型的 “转弯销”进行了改装,相应的改装是需要得到该飞机注册国的适航当局的批准,而且仅适合该航空公司的某些注册飞机,而不适用于其他航空公司。上文提到该维修单位在外航飞机上使用了未经外航所在国适航当局批准的“旁通销”是不符合适航要求的。即使该维修单位在本国其他航空公司的飞机上使用另一家航空公司的“转弯销”也是不适航的。 使用本维修单位自制的“转弯销”问题:首先该“转弯销”的制造应得到相关营运人的批准同意,该营运人应将自制件方案报局方以获得局方的批准。该自制的“转弯销”才是适航的,可用于相关的营运人的飞机上。但如果将自制的“转弯销”用于其他航空公司,仍为不适航情况。如果该维修单位自制的“转弯销”未得到批准,即为非法件。 如何才能得到合法的“转弯销”? 如果是持有长期维修协议,维修单位可以直接从航空公司获得“转弯销”;或者从航空公司的工程部门得到相关的批准材料,可以根据航空公司的要求进行定购或自制;可用于该公司的飞机上。 如果未持有非长期维修协议,维修单位可以使用飞机上自带的“转弯销”。 如何才能使用合法的转弯销? 针对持有长期维修协议的营运人,维修单位可直接获得其提供的“转弯销”;或者从营运人处获得定购的渠道;或者营运人自制“转弯销”的适航批准进行自制。 针对临时的维修任务,应使用飞机上的“转弯销”; 如果维修单位准备自己自制的转弯销,首先需要得到营运人的批准,其次还要得到营运人所在的适航当局的批准。(来源:中国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 |